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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督促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二、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筹划、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监察局设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刘湘宝担任,在市公安局设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严明兼任,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黄辉、市消防支队刘福军支队长兼副主任。11个委办局和各县区政府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协调、指导和情况收集等工作。召开定期例会,了解和掌握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抓好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市公安局要严格执行有关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监督程序,从严把好有关消防手续的审批、补办关,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市工商局要严把登记注册关,及时吊销审批手续不全、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执照。市经委、劳动局要督促指导各地公众聚集场所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监察局要加强督察,对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市广电局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曝光,对治理工作较好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市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工商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三、治理的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娱乐场所。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含地下商场、市场)。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5、摄影棚、演播室。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7、医院。(二)专项治理的重点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施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3、在现行的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四、治理目标(一)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二)从业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序,消防安全值班和巡查制度执行严格。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消防安全审批手续齐全,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四)依法取缔审批手续不齐全、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从严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五)杜绝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有效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五、工作步骤和措施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动员部署、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一)动员部署(6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行业系统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人员。要通过召开会议、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动员,周密部署。6月10日前,各地要将市政府印制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公告向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张贴宣传。文化、广电、旅游、工商、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就文化娱乐、影视、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专项治理,抓紧按照制定的治理方案按系统进行部署。各县区、市各委办局动员部署情况于6月10日前专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二)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7月26日前)各县区政府、11个委办局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和本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分类普查,逐一登记,分类建档,及时摸清基本情况,切实掌握底数。通过检查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措施。各新闻媒介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宣贯各类场所验收标准,使各治理对象明确整改的重点和方法,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公告》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对单位上报的整改方案和计划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责成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以及未经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批登记的公众聚集场所,尽快补办审批登记手续。6月26日前,各县区和11个委办局上报调查摸底情况,7月26日前上报自查整改工作情况。8月上旬,市政府将召开专项治理阶段性情况汇报会。(三)集中治理(9月15日前)各地要严格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和11个委办局根据需要,可借用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组成专家组,共同做好建筑防火审核、隐患认证等技术性工作,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治理的进度。集中治理过程中,要坚持突出重点,依法监督,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隐患整改工作。1、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7月31日前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除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处理外,教育、卫生部门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应对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迅速投入整改,9月15日前完成。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关闭或改变使用性质。4、依法取缔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5)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6)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因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5、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现场工作人员以及电工、电焊工、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各工种、各岗位人员与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各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具结安全保证书,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增强从业单位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四)检查验收(10月5日前)集中治理结束后,县区政府和11个委办局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专项治理工作验收标准对专项治理情况逐级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于10月1日前以县区和委办局为单位书面上报市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通报。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从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薄弱环节和重点治理对象,采取措施,抓出成效。专项治理期间,市政府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二)加大力度,整治火灾隐患。各地要严格将消防执法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动态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期限要求和部门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组织评估认定,提出相应措施,积极督促整改,并报政府备案。对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大技防力度,积极推广消防安全推闩、高空逃生缓降器、音视频火灾警报装备、消防电子巡更系统、救生面罩及消防手电筒等技术装备的安装和使用,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提高安全保障系数。(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开辟宣传阵地,设置专题、专栏,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要正确处理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治理中要积极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社会公益宣传,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对举报、投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和提供查处线索的群众,要进行表彰奖励,形成人人关心治理、人人参与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审批登记制度,把好工程建设源头关,大力加强日常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五)坚持依法办事,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国务院、省市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和11个委办局要加强专项治理活动信息反馈工作,及时上报阶段工作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