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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零星税源征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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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零星税源征管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税收漏征漏管户问题,全面真实地掌握零星小额税源状况,堵塞征管漏洞,建立长期、高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实现各项税费的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东城区和大朗镇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加强零星税源征管工作。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市、镇区、村(居)三级协管的工作架构。

(一)成立市税务协管领导小组

1、市税务协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有关业务科室科长组成。

2、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工作方案的具体落实;保障开展税务协管工作的经费来源;组织和指导各税务协管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定期召开会议对税务协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综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税收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税收业务培训。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陈锐康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丹、马致远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指导工作。

(二)镇区税务协管中心

1、成立镇区税务协管中心,归口镇区经贸办管理,具体办事人员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配。

2、税务协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和监督各税务协管站在国地税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协管工作;拟定税务协管站的日常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业绩考核等办法;建立健全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协管情况反馈到税务部门;负责本镇区税务协管员的招聘、考核和录用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3、协税范围:各镇区的税务协管中心(站)管辖范围内的各类零星税源、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具体指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业户、年营业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其他业户)。

(三)镇区属下村(居)委会税务协管站

1、各镇区原则上要求在属下各村(居)成立协管站,经济欠发达、纳税户较少的镇可在几个村(居)委会设立一个协管站。协管站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2、税务协管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税务部门清理无牌无证户和漏征漏管户,对本村(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调查了解经营户的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情况和纳税记录情况,对于未办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须督促其尽快办理。

(2)协助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应缴税额,认真记录经营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作为核实应缴税款的依据。

(3)协助税务部门对欠税户进行催报催缴,对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欠税户,由税务部门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委托税务协管员上门送达,并由协管员督促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

(4)对辖区内纳税户的异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业户搬迁、经营面积扩大或减少、经营方式或范围发生改变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部门。

(5)协助税务部门派发有关税收宣传资料,传递各类涉税文书。

(6)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7)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3、税务协管中心和协管站在行政上由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税务部门管理和指导。税务协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要求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思想好、作风正、责任心强。被录用的税务协管员必须接受岗前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持证上岗。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镇区税务协管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镇区加强零星税源征管工作方案。

2、成立税务协管中心,确定村(居)委会税务协管站的站点数目和分布设置,落实好税务协管机构办公地点和设备配置等有关工作。

3、考核录用税务协管人员。

4、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纳入税务协管中心进行协管的纳税户范围,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税务协管中心。

5、对税务协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二)正式施行阶段

1、各镇区税务协管中心(站)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正式挂牌。

2、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清查无牌无证户、漏征漏管户,督促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3、对本镇区个体工商业户进行跟踪巡查,掌握其规模和经营情况,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做好对各项税费的催报催缴工作,及时将情况反馈到税务部门。

(三)时间安排

非经济欠发达镇区必须在12月底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铺开;经济欠发达镇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实施时间,条件成熟的,可在12月底前铺开这项工作。具体时间要求是:前期准备工作阶段从*年10月26日起至11月20日完成;正式施行阶段从*年11月21日起实施,至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零星税源、部分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协管工作。

三、经费保障

税务协管中心(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协管工作,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充分调动镇区、村(居)委会的积极性,落实税务协管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与协管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供给机制。

(一)对由税务协管中心负责协管的纳税户所涉及税款的市级收入部分,实行市、镇、村(居)三级分成,分成比例为:11个欠发达镇,市、镇、村(居)按2:3:5分成;其他镇区,市、镇、村(居)按3:3:4分成。上述分成比例一定两年(即*年至*年),分成款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定期拨付。属村(居)委会分成的收入主要由镇区税务协管中心统筹用于协管中心和协管站的经费开支,开支中包括委托银行扣缴税款的有关手续费等。税务协管中心前期准备阶段所需要的经费由各镇区自行解决。

(二)经税务部门授权代征税款、持有《委托代征证书》的税务协管中心,代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可由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计提代征手续费,作为税务协管中心(站)办公和人员工资等开支的补充经费。

四、监督管理

(一)税务部门要按照具体税务协管业务流程,加强对协管员的监督管理。不得交予税务协管员税收执法权(处罚权),不允许税务协管员越权从事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二)税务部门对税务协管员在巡查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纳税人利益,向税务部门提供虚假生产经营信息,导致纳税人不交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实行清退。

(三)税务部门要以各税务协管站协管范围内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年度税务登记增长率、年度纳税申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对税务协管站和协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镇区要按照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税务协管机构和协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使其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协管职责。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涉嫌违规操作的人员要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实行清退,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镇区税务协管中心、村(居)委会税务协管站的工作情况要列入镇、村两级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