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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整顿任务及主要目标、措施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打击在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主要目标: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规范。
3.辖区内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主要措施:
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2.依法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进货验收、使用管理和申报备案工作。
3.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4.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5.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申报制度,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6.严格进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物的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或其它非登记农药有效成分、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主要目标:
1.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
2.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100%。
3.本省生产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4.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5.种植业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逐年提高。
6.“三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
主要措施:
1.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依法查处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2.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开展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开展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主要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
3.开展饲料专项整治。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通过明查暗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加强对畜禽、水产等养殖户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在养殖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并追踪溯源。
4.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对兽药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禁用药物行为;开展兽药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规范畜禽、水产养殖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5.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推广安全用药,指导水产养殖科学防病,合理用药。
6.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规范“三品”生产行为和标志使用行为;对市场销售的“三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使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开展“三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和可追溯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
7.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牛、羊、禽的非法行为。
(三)食品生产环节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主要目标:
1.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加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3.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体水平切实得到提高。
主要措施:
1.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整顿。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产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调研,把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而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强巡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并及时相关查处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
3.全面整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完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制度;开展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调查摸底,建立监管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食品流通环节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主要目标:
1.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进一步完善。
2.流通环节食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3.无照经营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等违法食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措施:
1.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文件,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按照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加强日常巡查。下移监管重心,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3.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两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电子台帐、纸质台帐和票据粘贴台帐,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
4.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测。针对流通环节特点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的情况,科学确定食品监测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快速检测工作程序,建设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平台,加强快速检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开展市场规范和执法检查工作。(五)餐饮消费环节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主要目标:
1.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2.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3.餐饮单位全面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4.有效防范学校食堂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
2.规范餐饮业原料采购索证管理。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售食品等行为。
3.开展餐饮单位餐具消毒的集中整治。对餐饮单位的餐饮具和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饮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4.开展熟食卤味、冷菜、盒饭等高风险食品的专项监督检查。
5.严格消费环节肉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只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的猪(牛、羊)肉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肉产品。
(六)畜禽屠宰
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主要目标:
1.确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质量100%合格。
2.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率达100%。
3.加大举报管理力度,确保举报查处率达100%。
主要措施:
1.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大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达不到条件、不符合规定(规划)的屠宰厂(场、点),加强屠宰企业资源整合和改造升级,规范屠宰企业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规范活禽屠宰。
3.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格执行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
(七)保健食品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主要目标: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从源头上杜绝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进一步遏制保健食品的违法标识和过度宣传行为。
主要措施:
1.继续推进保健食品GMP工作,加强GMP审查后的年度跟踪检查和督导等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加强对重点保健食品的抽检,及时预警信息。
3.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工作。
4.加强对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工作。
5.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八)食品进出口环节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主要目标:
1.进出口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进出口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2.广东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3.辖区内不发生重大的进口食品安全事故。
主要措施:
1.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点产品,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点行业和地区,建立区域治理整顿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四查自身监管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2.加强对进口食品后续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3.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4.全力做好供港澳食品安全工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协作与沟通,进一步完善“两地一检”检验检疫模式,以加快供港澳食品的通关速度和安全保障。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30日前)。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顿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全面开展整顿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省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以迎接国务院检查组对我省的工作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
各地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各地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二)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协同配合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和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形成整顿工作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建立覆盖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整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二是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三是加快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订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食品行业组织要在本行业内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诚信教育,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加强督查和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省政府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