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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区顺利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更全面地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分布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种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区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污染源普查的时点为*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时期为*年度。
(二)普查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是*区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普查对象和一般普查对象,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单调查。重点普查范围详见附件一;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我区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适当调整重点普查范围。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及规模要求见附件二。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三、普查机构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本次普查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普查机构职责。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拟定*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审核、汇总和组织数据录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宣传文体办:负责本区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相关工作;
财政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统计办: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础信息;
经贸办: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协助宣传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城管办:负责辖区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协助各社区居委会的普查工作;
农林水办:负责本区农业污染源普查;
教卫办: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有关的基础信息,负责教育系统污染源普查,负责提供本区卫生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聘请、入户清查和普查登记、初步审核普查表格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区普查任务,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电[*]50号)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加强宣传动员
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公众网站、宣传栏、宣传标语、部门简讯等形式,多渠道积极开展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统一培训的方式,将组织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参加市普查办组织的培训班,并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区普查办根据统计、工商、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3、加强数据审核
区普查办将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社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部门和社区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4、验收
区普查办将制定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各社区的普查工作进行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我区将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将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实际需要和支出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清查和调查登记,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聘用人员经费等)。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全面普查的方式展开。全面普查工作由区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11月底前)
我区已于*年11月按要求成立区普查领导机构,随后因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中岐办[*]82号文),明确了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了普查专项经费。
2、制定普查方案(*年12月底前)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
3、宣传动员(*年11月开始)
按照市普查办部署,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4、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根据区统计、工商、环保等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区普查办通过初步摸底、筛选,在*年12月底前建立了本区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5、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12月—*年1月上旬)
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全区约聘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120名。区普查技术人员已参加省组织的学习培训,企业和社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于*年1月上旬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中旬-*年4月)
1、开展“拉网式”清查和录入清查资料(*年1月15日—*年1月31日)。
以各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工业源和生活源开展“拉网式”清查,填写清查表格。清查期间,各社区每日需向区环保分局报送前日清查表格的文字资料和电子版(通过0A),以便区环保分局即时录入清查资料上报省环保局。
2、入户普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年2月—*年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社区普查员对辖区普查对象进行入户普查,填写普查表格,3月底前完成报表填报、审核工作。
3、建立*区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年4月)。
各社区普查指导员要配合区环保分局普查指导员及时审核、校验污染源普查登记资料,及时上报区普查办,以便区环保分局及时录入数据,建立本区污染源数据库。
4、上报数据(*年4月底前)。
区普查办4月底前完成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报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4月—*年5月)。
区普查办将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区污染源普查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我区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六、普查资料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普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