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环保局的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确保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7号)和《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部门、各镇(区)和各企事业单位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污染源普查的时点为*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时期为*年度。
(二)普查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辖区内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普查对象和一般普查对象,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我市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的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等;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本次普查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普查机构职责。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拟定*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和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协助宣传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教育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有关的基础信息,负责教育系统污染源普查;
*军分区: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武警*支队: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128号)的要求,成立本镇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加强监测
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市普查办成立了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2、加强宣传动员
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3、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省普查办负责对各地级市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各镇(区)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镇(区)普查办负责本级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普查办必须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4、加强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级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5、验收
市普查办将制定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完成普查工作后,各镇(区)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验收各镇(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镇(区)普查领导小组验收所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镇区共同负担。各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全面普查的方式展开。全面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10月底前)
各镇区要在*年10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年10月底前)
各镇区普查办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年10月底前报省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年12月底前)
市监测站统一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年9月开始)
市和各镇区普查办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卫生、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8月-*年12月)
各镇区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市普查办统一对全市的普查技术人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在*年11月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年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普查报表填报工作,于*年3月底前完成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镇、区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年4月)
各镇区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年4月-*年5月)
完成对各镇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
4、上报数据(*年5月-*年7月)
市普查办5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年8月-2009年7月)
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六、普查资料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普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