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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市《意见》),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粤人口计育[*>2号)和市的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
在本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自查自报与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生育者相区分,结合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坚持个人违法生育责任与单位管理责任相区分的原则,不将清理出来的违法生育人员数据用于考核;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做到处理及时、到位。
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使全镇广大城镇党员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基本国策教育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在端正党风、政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方面,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作出表率,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把党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制约政策和措施,建立依法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二、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范围
自*年1月1日以来,城镇人口中,政策外二孩生育和多孩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生育政策要求的违法生育个人,重点是党员、干部,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居委会中委任、录用、聘用的人员等。
三、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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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计生办。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组织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各社区、各单位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报送镇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到*年9月30日止。整个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宣传发动(*年5月);清查处理(*年5至7月);评估总结阶段(*年7至9月)。原则上,各社区、各单位均应在*年7月底前完成清查处理工作,个别情况负责或疑难案件不能依时结案的,经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年9月10日。
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自查申报、群众检举、调查核实和公开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宣传发动、自查申报、张榜公布、落实处理、总结上报五个步骤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为:
(一)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等媒体,结合中央、省《决定》和省《实施意见》以及市《意见》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通过户外张贴,在镇电视台和报刊反复刊登举报通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严格保密、方便操作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查处违法生育的专项治理行动,对举报违法生育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严格进行自查申报登记。在开展宣传发动的同时,各社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生育情况自查申报登记工作。凡在*年1月1日以来有政策外生育的(含收养),均应如实申报登记。*年1月1日前有超生行为而尚未被发现和处理的,应自行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申报登记,也可直接到镇计生办或组织人事办自行申报。自查申报登记截止至*年5月31日。
(四)认真核实,严肃查处。对群众举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城镇居民,以及自我申报后群众提出异议的城镇居民,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来的*年1月1日之前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镇计生办、组织人事办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本次清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查实的典型违法生育案件,要通过电视台予以公开曝光。
(五)做好统计上报和评估总结工作。《申报表》以及有关调查核实的原始证据材料,由各自查单位、居委会存档备案、妥善保管。按照“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各自查单位、居委会将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情况填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登记表》,在此基础上填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镇计生办。计生办汇总后上报市计生局。
资料上报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镇填报时限截止*年7月25日,*年8月10日前汇总《统计表》报上市;第二次填表时间截止*年9月25日,*年10月15日前汇总《统计表》,以及全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五、切实加强领导,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这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清理活动。各单位、各居委会要从落实基本国策、维护正常生育秩序、惩治计划生育领域腐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来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省、市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我镇实际,迅速开展清理清查活动。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由于城镇违法生育具有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特点,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单位、各居委会务必高度重视,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分析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各居委会书记对专项治理行动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做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协作,攻坚破难。专项活动行动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参与行动,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行动,防止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
(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妨碍、干扰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确保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要按《条例》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城镇违法生育行为,坚持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严禁搞强迫命令和诱导逼供,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防止群体性上访。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公开处理,教育群众。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对城镇违法生育的人和事情进行公开处理,尤其是要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以达到对广大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还应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尤其是利益导向政策。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生育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明确政策,区别对待。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有关数据,不用于对有关部门和居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也不以此追究历史上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但如果清理清查不彻底,或单位、居委会继续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作为今年以至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并对责任人加重处分。
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年1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尚未处理,但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减轻处理;属举报经查实的,依法处理。对*年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尚未处理,在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从轻处理;对举报查实的,依法从重处理。凡过去违法生育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在本次清理活动之后发生违法生育的城镇人员一律按有关部门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七)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各部门单位、居委会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真正摸清底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档案卡册以及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促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在专项治理基础上,要对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强化计划生育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有关规定,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