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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城乡协调和谐发展,维护农村长治久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98号文)及《*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府[*]176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就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农保工作的推进必须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负责,层层落实,确保年内实现全民社保。
(二)坚持自愿参保与全员参保相结合。以村(居)、村民小组为参保单位,实现管理上的统一。
(三)坚持家庭成员全员参保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共同负担的原则。
(五)坚持按高基数参保(即按500元标准参保,每月缴费80元,老人一次性缴费14400元),镇财政按高基数补贴,保证老人在退休后有较高的待遇。
二、目标任务
全镇农业人口65201人,符合参保条件的51122人,已有7302名农村居民参加城保,9991人参加农保。目前仍有33829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未有参保,其中老人6399人,中人9497人,新人17933人。*年农保工作就是使仍未参保的村民实现全部参保。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
1、未进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民。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民。
3、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成建制农转非居民。
农民中应征服兵役的和在校学生暂不参加,“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二)缴费规定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每位参保者的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全额缴费的50%及镇财政每月划入的2.5元构成,个人帐户用于养老待遇的计发。个人帐户积累越多,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越高。
1、按月缴费:对已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中人、新人需按月缴交社保费,缴费金额为参保缴费基数500元的16%,即月缴80元。
2、一次性缴费(本镇选用高基数参保):
⑴参保时属“老人”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须一次性补交15年的农保费14400元(15年×12月×80元)后,享受退养待遇。
⑵参保时属“中人”的(男已满45未满60周岁,女已满40未满55周岁),因达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故参保时须一次性补交不足年限的农保费(80元/月乘以不足年限的月数),才可在退休时享受退养待遇。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我镇新参保单位老人及中人的一次性缴费部分,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分期缴费3年分4期缴交,每期均为25%,参保时缴交第一期,以后每期与前一期相隔一年。
(三)退休待遇
1、参保当年,参保时属“老人”的,一次性缴交了15年的农保费后,次月可享受285元/月的养老待遇。以后年度的养老金,按照市政策文件调整而调整。
2、参保时属“中人”和“新人”的,达到退养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可领取养老金。
3、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或享受农保待遇期间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回个人帐户余额。
4、农保和城保经过缴费年限折算后可相互转换,但同一参保人不能在同一时间既参加农保又参加城保。
四、补贴办法
(一)市财政的补贴:
市财政对每月缴费实施补贴,按500元缴费基数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暂由镇财政支付)
(二)镇财政的补贴:
1、根据规定,镇财政需要为辖区内按月缴费的参保者每月补贴5元,其中2.5元注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5元划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2、为鼓励中人、新人参保,镇财政从*年3月-*年12月对按月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贴,2009年以后按月缴费补贴下调至10元/人.月。
3、为了减轻老人的负担,对一次性缴费部分,镇财政补贴40%,个人承担60%。补贴也采取一次性补贴及分期补贴办法,补贴时间与缴费时间相同,其中分期补贴镇财政每人每期补贴10%,每期具体为:第一期缴费3600元(14400元×25%)在*年参保时支付,镇财政补贴1440元(14400元×10%);第二期缴费25%(即3600元)在相隔一年的次月支付,同样镇财政补贴1440元。如此类推,第三、第四期缴费均与前一期相隔一年,镇财政每期均补贴1440元。
对于中人一次性缴费部分,镇财政按中人不足年限的月数每月补贴32元(14400元×40%÷180个月,即补贴40%)。缴费同样3年分4期支付,每期均为25%,镇财政每人每期补贴10%(即按中人不足年限的月数乘以8元/月,14400元×10%÷180个月),每期缴费时间与老人相同。中人补缴个人部分不足4000元的需一次性缴交。
一次性缴费部分镇财政的补贴期限为*年3月至12月,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统一由镇财政承担。
4、差额补贴:中人、老人参保后死亡,致使其所缴纳的金额出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镇财政和村进行补贴(各负50%),补贴至2009年6月30日止。
(三)村(居)的补贴:
为了体现村(居)对农民参保的支持,各村(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补贴。
五、参保要求
(一)统一以生产小组作为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村民必须70%以上同意参保,才予以申请补贴。
(二)同一户口及老人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必须全员参保。
(三)各村(居)需对分期付款参保的生产小组以户为单位签订《参保缴费协议》,明确缴费责任以及确保不能中途停保。
(四)各村要做好农保费收缴工作。为确保能够按时足额缴费,各村须在缴费期前一个月备足资金,对按月缴费部分可预收半年。各参保人要自觉依时缴费,对逾期未缴的,各村及时督促催收,必要时可根据《参保缴费协议》执行。
(五)根据上级要求,对生产小组已参保,但小组内仍有部分未有参保的村民,如该部分村民提出参保要求的,其参保人数需达到本小组应参保总人数的10%以上或余下部分全员参保,才允许参加。该部分村民老人及中人一次性缴费部分,因不能分期付款,镇财政补贴40%部分实行一次性补贴,个人的60%部分也需一次性缴交。
六、责任落实
(一)为确保年内实现农保的全覆盖,切实加大推进力度,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村(居)要成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由本村(居)书记或主任担任组长,两委干部分队包干,责任到人,并按实际配备3名以上农保工作人员,其中指定联络员一名,名单及两委干部分队包干的安排于3月10日前上报农保办公室。
(二)各村(居)要根据本方案及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农保推进计划,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有具体责任人,确保农保工作扎实推开,具体推进计划于3月10日前上报农保办公室。
(三)各村(居)要及时召开生产小组户代表大会,阐述参加农保的重要意义及作用,还要深入到各农户家中开展细致的思想发动及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积极自愿参保。
(四)各参保单位要制定符合长期参保的农保运作方案,以保证能够实现按时足额缴费,方案要报经村(居)同意。
(五)各村(居)联络员要在每月20日前,把本村(居)当月农保的开展情况向农保办公室汇报,农保办公室把汇集的信息于每月25日前向镇政府汇报。
(六)镇农保工作领导组定期召集各相关部门及村(居)责任人召开农保会议,及时了解进度,研究和解决问题,确保农保工作顺利按时完成。
(七)农办、劳动保障分局要做好统筹计划、宣传解释及沟通协调工作,并且成立指导小组,及时督促指导各村农保工作开展。
(八)财政所要做好农保补贴资金的配备,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九)宣传办、电视台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工作,营造社会关注,人人关心的良好氛围。
(十)城乡就业办、经贸办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督促企业为本镇户籍人员参保,减轻农保压力,提高农民参保层次。
七、奖励办法
为鼓励各村(居)积极做好农民参保工作,镇财政加大对村(居)的奖励力度,以*年参保人数为奖励基数,以全面完成任务为考核目标,凡7月前完成任务的,按新增参保人数以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8-9月完成任务的,按30元/人标准奖励;10-11月完成任务的,按10元/人标准奖励。
八、本方案由*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