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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集聚区是按照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以某一服务产业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服务业集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具有产业集中、发展集约、功能集成、资源共享等特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66号)精神,加快我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推进“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的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资源整合为手段,围绕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产业,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竞争优势突出的服务业集聚区,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全市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承接国内国际服务业转移的强力支撑平台,辐射带动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的。
强化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导向作用。把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作为落实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抓手,以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论证为起点,促进市镇(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
强化服务业集聚区推进合力。通过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市镇(区)两级资源,统筹解决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编制与实施、政策制定与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公共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平台配套、龙头企业引进等重大问题,保障服务业集聚区成功建设和健康发展。
强化服务业集聚效应。通过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向社会传递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我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发展,吸引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进驻我市,促进我市服务业进一步集聚发展。
强化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集合市镇(区)两级服务业扶持资金,突出重点方向,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调动镇区在项目选择中的积极性,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重点,今后一段时期主要在金融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物流商贸、服务外包等服务产业开展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
错位发展的原则。强化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严格规划实施,促进不同服务业集聚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强化政府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建设发展成本,营造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参与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市镇(区)联动的原则。签订市镇(区)共建协议,明确市的扶持政策和镇区的配套措施,以项目为依托,共同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建立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统一管理和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申请共建的条件
申请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特定类型服务业集聚区的选址原则,制定了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设想,规划边界清晰,产业形态突出,发展目标明确。
(二)整合区内土地、物业等各类资源思路清晰,启动建设的各项基础条件成熟。
(三)区内产业集聚已达到一定规模,或有重大产业项目正在启动建设,产业基础扎实,未来市场空间和潜力大。
(四)有切实可行的集聚区三年建设方案(主要包括总体思路、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各年度工作安排、保障措施和重点项目计划等内容)。
(五)服务业集聚区所在镇区已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镇区服务办),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设立,具体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镇区提出申请。各镇区根据本地实际充分调研论证,认为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服务办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设想,未来三年的建设方案,规划选址和空间布局图,入驻企业名录和概况(或正在建设的重大项目情况),专门管理机构情况等。
(二)产生候选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市服务办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查合格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候选服务业集聚区,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评审。
(三)现场竞争性评审。市服务办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召开候选服务业集聚区评审会,有关镇区就申请共建的服务业集聚区进行现场演示、讲演、答辩和总结陈述。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等组成评审团,根据申报条件具备程度对候选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四)确定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市服务办将评审结果及年度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申请材料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名单,并予公布。
(五)签订共建协议。经批准设立的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由市政府与相关镇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共建的内容、期限和双方的支持政策。
已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东区中心商务区、西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纳入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具体负责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推进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镇区召开会议,研究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事宜。市有关部门要确定联络人员,建立支持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整合政策资源。每年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以支持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具体支持项目由镇区按照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选定,对纳入支持的项目,所在镇区应安排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每年对各个市镇(区)共建的服务业集聚区配套支持300万元,期限为三年,按建设进度拨付。
市政府今后出台的服务业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府设立的其他产业扶持资金也要加大对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对具备条件的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成为部省联手、省市联手共建项目。
(四)强化管理和服务。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所在镇区要根据批复的三年建设方案细化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按季度向市服务办提交集聚区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和扶持资金投入进度情况,于每年12月上旬提交次年度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计划。
建立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数据库,以集聚区名录、建设发展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等为重要内容,进行动态监测、动态跟踪,指导动态发展。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要建设服务于集聚区内部的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投融资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考核评价
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评价”制度。根据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对集聚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考核,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三年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相关扶持政策。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