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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84号)及省安全监管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制定*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相关的方针政策,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进一步推动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摸清化工企业的底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化工企业加强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实施停产和关闭,促使一批化工企业转产、兼并和搬迁;清理在建和拟建的化工项目(系指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督促化工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整治的重点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动员各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化工企业,积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专门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在建的化工建设项目逐一核查和登记,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情况,核查化工企业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查清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调查化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查找化工企业采用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三)自查自纠,依法整治。化工企业要严格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自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投入情况,隐患整改、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督导化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在建和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实施安全许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化工企业,继续按照《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字[*]10号)的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淘汰。
(四)认真研究,加强许可。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的条件和措施,为制、修订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奠定基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同时,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
四、步骤和安排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分准备部署、调查摸底、整治检查和考核总结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
*年5月中旬前,各地制定其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和动员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6月2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动员工作情况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二)调查摸底阶段
7月至8月,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专门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各化工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
9月,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向市局报送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及相关登记表格,《*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三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三)整治检查阶段
1、*年6月至*年3月,化工企业对其自查和安全监管局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整改。期间,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认真做好整治工作。
12月21日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报送督促企业整改隐患问题的工作情况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四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四)考核总结阶段
1、*年4月中旬前,各地安全监管局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考核和总结工作。并做好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的考核工作。
*年3月21日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总结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化工企业和专用区域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可根据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化工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加强调度,积极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的各项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者化工安全管理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认真检查每个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参与整治工作的责任,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落实责任,探索创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切入点,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体发展思路,在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探索新形势下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字[*]198号)要求,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引导、督促化工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安全管理。化工企业要通过整治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大投入,强化培训,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对整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局的联系,及时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