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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企业登记审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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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企业登记审批方案

为更好地为市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提供合法、文明、高效、廉洁、优质的服务,营造优越、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上级有关互联审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业园区内申请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变更登记,其经营项目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纳入互联审批范畴。

二、企业登记注册主办单位为市工商局,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登记注册的行政部门为相关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在市投资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的负责人为专项审批联办工作责任人,未进入市投资服务中心但履行审批职能的责任单位应指定一名互联审批工作责任人,并报市投资服务中心和市工商局备案。

三、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工作在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实行“工商受理、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政务流程。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市工商局中心窗口受理。

l、市工商局要认真做好申办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资料审查、《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发放和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

2、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的准入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都要放开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凡是允许国有、集体、外资企业经营的行业,都要向民营企业开放;凡是国有、集体企业退出的领域,都要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

3、切实解决企业因某些登记条件受制而不能及时发给营业执照的实际问题。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新办企业,工商部门应先行(一年以内)核发筹建期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并实行预备期管理,以确保企业生产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全市三级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要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册资本确有困难的,可实行资金分期注入,逐步到位的办法。

4、实行承诺制度。在受理各类企业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核准及申办资料齐备的企业审批(含开具《告知书》),确需实地勘察了解,而当天又未能及时核发的,办理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备、未具备设立条件的除外)。

(二)转告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中含有需其他行政部门前置审批的,工商中心窗口应即开具《告知书》,连同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送市投资服务中心,由市投资服务中心将申请资料及《告知书》一并送交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负责人,并做好各项前置审批项目办理过程的协调、督办、登记、存档等管理工作。

(三)互联审批

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负责人接到市投资服务中心转来的《告知书》和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即到即办,需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勘察方能核准的,必须在接到《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将具体办结日期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专项

审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承诺期限内整理好资料上报审批,并跟踪办结。接到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批复,应即时通知申请人,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投资服务中心转交工商中心窗口备案。

(四)限时完成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市投资服务中心转达的《告知书》及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审查;需要申请人补充有关资料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办理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抄报市投资服务中心和工商中心窗口。

工商中心窗口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交来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书后,应在当天核发营业执照(需要现场勘察了解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天)。

申请人在申办证照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资料要快捷、真实、可信。

履行前置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意见,又不按期完成审批工作的,申请人可向该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审批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齐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继续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的7个工作日或承诺期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工作;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年检。

四、市投资服务中心要牵头建立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企业登记互联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在互联审批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困难,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分清责任,督促执行,同时,要做好对企业互联审批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通报情况,

提出督办意见。

五、各有关行政管理许可审批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的,可向市监察局和市投资服务中心举报。市监察局和市投资服务中心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