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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两减免、三补贴”支农惠农政策,做好*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11号)的规定,在总结*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中心目标,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推进水稻、大豆、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
(三)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年中央财政农机补贴资金的规模,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规划(*?2010年)》,围绕南方水稻生产机械化和北方旱区机械化的发展重点,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年专项实施范围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实施控制规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可在县均5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及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县域差异,在20万元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即每县可安排中央补贴资金30万元~70万元不等。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省在选定专项实施县时,应适当兼顾血防重疫区县。
五、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
*年,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等六大类十八个品种的机具。补贴机具种类如下:
1.拖拉机类
1.125-50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50马力)
1.250-80马力拖拉机(50马力≤功率<80马力)
1.380马力以上拖拉机(功率≥80马力)
2.耕作机械类
2.1深松机
2.2深耕犁
2.3旋耕机(耕整机)
2.4机引耙
3.种植机械类
3.1育秧播种机组
3.2水稻机动插秧机
3.3小麦等谷物播种机
3.4玉米、大豆等中耕作物播种机
重点补贴精量排种、种肥分施、免耕播种和覆膜、补水等复式联合作业机型。
4.植保机械类
4.1机载式机动喷(弥)雾机
5.收获机械类
5.1全喂入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5.2半喂入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5.3青饲料收获机(含收割、切碎、揉丝、压捆等)
5.4牧草收获机(含割草、搂集、压捆、打包等)
5.5秸秆粉碎还田机
6.粮食干燥机械类
6.1粮食(种子)烘干机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补贴机型的筛选,应由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确定补贴产品目录供农民选择。
*年度分部、省两级组织开展补贴机具的选型工作。对于目前全国通用性较强的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全喂入和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等3类6种机具,由农业部引入竞争机制,统一筛选机具型号,制定《*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各省、区、市对以上机具不再进行重复选型。
其它类机具由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机制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选型工作,制订《××省*年度其它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其它类机具补贴目录》),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各省、区、市在本方案规定的补贴率和补贴额以内自行确定。确因当地特殊需求,可以在本年度六大类十八种补贴范围外增加5种以内的其它机具列为补贴目录,但只使用地方资金进行补贴。山东、河北两省可将玉米收获机械纳入*年中央补贴范围,开展试点工作,其它省暂不列入。参与筛选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该目录未公布前,暂从已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中择优筛选。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中的补贴种类进行取舍(但不能在某一种类中对各型号的产品进行取舍)后,与本省、区、市制订的《其它类机具补贴目录》,合并编制《××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并在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无异议后予以公布执行。
由于购机资金主要是由农民出资,各地制定的目录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保障农民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机具(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等。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和补贴额
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11号)执行,使用中央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一户农民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地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省、区、市内重点推广的机型,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地方自行确定。
七、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年度实施县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商省级财政部门制订本省、区、市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各一式三份)。
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其它类机具的选型工作,制订本省、区、市的《其它类机具补贴目录》,并与《通用类农机补贴目录》中的若干种机具合并组成《××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上报农业部备案认可,经确认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二)农业部、财政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由财政部下拨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专项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11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农业部、财政部将在专项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因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中央补贴资金。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四要搞好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专项档案信息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专项或调减专项经费数量。五要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上报本省、区、市农机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并于11月底前上报全年的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中央、地方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本地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协调农机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取消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