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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2009年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09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结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生产许可证、生产日志、生产用药、无公害产品标志的使用等为内容,依法对全市具一定规模的水产养殖场、苗种场等进行检查、整治,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专项整治达到如下目标:
一是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持证率进一步提高,依法应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领证率达到100%。
二是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苗种场等四类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监管率达到100%。
三是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法行为基本得到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
四是按《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试行)》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被查处率达到100%。
五是广大水产养殖生产者守法生产、守法经营意识明显提高。
二、整治重点及检查内容
结合我实际,整治重点品种以罗非鱼、沼虾、桂花鱼等主导出口品种及四大家鱼等大宗淡水鱼等。重点整治对象是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及具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和苗种场等。重点检查:
1、持证生产情况。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尚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生产处理;对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规范未建立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
2、生产日志建立情况。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苗种场等四类生产单位及具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是否按农业部31号令规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3、生产用药情况。种苗繁育、养殖单位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它化合物,重点是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激素类等;对涉嫌使用禁药的要抽样检测确认,抽检可使用市局下达给各地的监控计划样品数。
三、时间安排
1、3月为工作部署阶段。各地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4至10月份为整治行动阶段。各县(市、区)要按整治方案开展执法大检查,期间市农业局将组织工作组到各地开展督查和指导,确保行动成效。
3、11月为总结提高阶段。各地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农业局成立*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祥见附表3),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予以高度重视,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切实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省局要求,对个别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3、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控、检测等机构要按照《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紧紧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同时,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合作,配合搞好渔药、饲料等重点投入品及流通环节水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4、严格执法。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渔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是登记和记录,并录制好影像资料;三是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产生和激化矛盾。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便于督查,在整治行动期间,凡实施检查的单位或个体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员填写《2009年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表一),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方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5、其他要求。为便于掌握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当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我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渔业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2009年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附表二)等于11月15日前报送;有关工作进展、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突发事件等,应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