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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全市**年科学地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年**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方案的通知》(**卫办发〔**〕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通知》(**卫函〔**〕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内容
(一)根据**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方案,**年9月1日起全市正式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将在现行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第四剂次,以麻风疫苗、麻腮疫苗替代麻疹疫苗,将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三)甲肝减毒疫苗**年我市未列为接种地区,具体接种时间根据省卫生厅安排另行通知。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甲型肝炎、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4种传染病。
二、工作目标
(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加快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全市以乡为单位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三)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全市以乡为单位接种率力争达到90%。
(四)在重点地区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时,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三、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1~3剂次使用百白破疫苗,第4剂次使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风、麻腮疫苗
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
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
9、炭疽疫苗
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0、钩体疫苗
接种2剂次,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工作方案实施。
4、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5、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三)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全部按照一类疫苗管理,疫苗以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选择自费疫苗时,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费用承担、注意事项等,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严格按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4、自费疫苗与免费疫苗应尽可能避免在同一天内接种,以降低出现疑似副反应处理难度。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控制传病染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各地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从实践**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免疫规划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黄德华任组长,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其它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襄樊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协调。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以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9月1日在全市顺利实施。
(二)履行职责,完善保障机制。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政办发[**]82号)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委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相关要求的通知》(**卫发[**]45号)有关各级财政经费保障的规定,落实本地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相关政策和专项经费保障,把基层预防接种服务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助经费和各级免疫规划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免疫规划经费的管理,及时将免疫预防项目经费下达到各预防接种单位,按时支付基层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同时,要建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把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根据全省、全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当地财政、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政府部门之间免疫规划的协调管理机制,促进国家免疫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三)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免疫预防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区域规划、定点接种、资格认证、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预防接种服务机构的区域化管理。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增加预防接种服务的频次,保证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及时性和可及性。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襄卫办[**]51号)精神,结合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工作要求,加快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的建设,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同时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疫苗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年**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尤其要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加强冷链建设和疫苗冷藏冷运的监测,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每年9月15日底前,各县(市、区)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加强督导,促进发展。襄樊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地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包括组织协调、项目经费落实情况、接种实施、健康促进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各县(市、区)也要根据要求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以促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