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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18号)精神,为了全面查清全市库存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参照国家十部委印发的《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发改经贸〔*〕3676号)和甘肃省《2009年甘肃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51号),特制定《2009年*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下同)、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全市范围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各级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是否与计划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中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区选择1-2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闫鹏勋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林、市粮食局局长苗映青、市发改委副主任卢守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牧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为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粮食局设立办公室,由苗映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核查组、技术专家组、工作保障组,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全市的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全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四是汇总全市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领导小组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
(二)各县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各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上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工作,并落实与粮食清仓查库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4月3日前,根据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2009年3月末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各类分解、整合上报的资料,一律报Excel电子版和纸质报表两种格式,在4月5日市上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领导小组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区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区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从市上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和复查的具体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的要求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09年3月中旬前,各县区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市、县、区根据国办发〔*〕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分别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上旬,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我市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以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或校准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市上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将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复查工作组将对我市辖区内重点县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全市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按照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的实际进行。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5日前,各复查小组向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复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普查、复查需称重计量时应由质监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县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坚持层层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4月20日前,上报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
5月20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市领导小组总结报告包括县级自查、市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省级复查工作情况。6月5日前,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省、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县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在监察局、审计局设立举报电话(监察局:0943—12388;审计局:0943—8238203),各县区也要在监察、审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县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市、县区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所有粮食库存数字报表(包括自查、普查、复查各类报表),都要配备专门硬件设施单独管理,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所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财政厅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