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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以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为保证,逐步建立适应本市实际的蔬菜质量管理体制,确保全市人民吃上安全蔬菜。
二、范围和步骤
本方案所指蔬菜是指在生产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级、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蔬菜产品。
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行,采取分步实施,先示范、后推广的办法,逐步在全市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第一步,**年12月在宜昌城区的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准入;第二步,**年在各县市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第三步,**年11月全市全面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在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区域,凡持有无公害蔬菜、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认证证明或产地准出证明的蔬菜可以免检入市,接受监督抽查;没有“三品”证明或产地准出证明的蔬菜实行逢进必检,检验合格方可入市销售,检验不合格依法予以处理并强制退市。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建立蔬菜生产、加工、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加快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积极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产品认证。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蔬菜协会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蔬菜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抓好蔬菜生产者的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提高基地生产管理水平。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引导蔬菜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
害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三)实行无公害蔬菜专销制度。鼓励在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开辟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对取得认证证书的无公害蔬菜实行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或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专销区销售。专销区只能
销售经过“三品”认证了的蔬菜,其它蔬菜不得进入。
(四)实行蔬菜质量公示制度。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集中公示安全检测结果。无公害蔬菜专销区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一次有关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
(五)实行重点消费场所蔬菜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蔬菜或者经过检测合格的蔬菜,并向消费者作出蔬菜质量安全承诺。鼓励无公害蔬菜经销实体对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实行集中配送。蔬菜销售者对所销售的蔬菜质量负责,应当配备蔬菜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蔬菜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等,在经营场所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实施蔬菜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蔬菜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获得“三品”认证的蔬菜,其包装标识依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未包装的蔬菜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蔬菜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在宜昌城区蔬菜批发市场悬挂统一制作的蔬菜质量安全标识牌,标明蔬菜品种、产地、进货渠道、进货时间、检验结果。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蔬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正确标识或标注。蔬菜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七)推行蔬菜质量追溯制度。逐步建立蔬菜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登记制度。实现蔬菜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蔬菜销售者在采购蔬菜时应当索要蔬菜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向购买者出示有关蔬菜质量的证明。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蔬菜销售企业要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农业主管部门对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蔬菜产品,将依据其标识追查到基地或生产者,一次抽检有不合格产品的,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报;同一销售者、同一产地在三个月内连续二次以上抽检有不合格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由检出地县级(含)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函告蔬菜产地县级(含)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实行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自行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符
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加强对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的管理。
(九)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检查。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蔬菜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有权查封、扣押。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蔬菜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实行奖励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十一)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快蔬菜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具体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对市区范围内的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县市区在**年内应当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任务。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市场、销售市场要配备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蔬菜进行检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市、县、乡(街办)、村(社区)层层签订蔬菜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落实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各单位一把手、各生产基地的主要负责人、蔬菜加工和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的法定代表人是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方案,指导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蔬菜的行为。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公安、财政、城管、卫生、检验检疫、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和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增强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