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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能力、检验检测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保障全市人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全程监管的要求,力争**期末,初步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和市场、企业、基地质量自检体系;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查处率达到100%;基本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行业标准。宜昌市城区在**年底以前启动蔬菜市场准入试点,**年全面实施蔬菜市场准入,逐步实行畜产品、水产品和水果市场准入。到**期末,各县市区要本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切实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抽查结果;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以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为“三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做到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有地方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行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和先进的标识技术,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产销衔接,强化营销促销服务,努力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快建立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凡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销售时均须有明确的标识,要悬挂统一制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牌,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进货时间、检验结果。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包装或标识后才能销售。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卫生、质监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验收台帐或记录,加强对农产品的查资验质;严格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施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制度,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者,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建立举报奖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加快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逐步做到只有经过“三品”认证或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的产品方可采收上市,出口农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宜昌市城区先行推行蔬菜市场准入,逐步扩大到畜产品、水产品和水果市场准入,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实施。凡宜昌市城区已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在进入宜昌城区销售时,必须持有“三品”认证证书或产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合格证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对接互认,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在经营场所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流通环节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推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流通企业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对暴力抗法案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政策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店、占道经营现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入市安全;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餐饮场所、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重点加强对食品加工用农产品采购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原料卫生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溯源管理体系;林业部门负责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的综合监管。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共同落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消费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