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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加强集体林权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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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加强集体林权改革方案

各村两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林区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县府发*.47号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通过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年全面推开,*年底全面完成。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权责利相统一、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稳定性的原则。对已确权到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维持现状不变。

2、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经当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严禁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

4、坚持权益平等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凡有承包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进行确权发证;对权属明晰的集体山林,应稳定完善。

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做好群众工作,积极调解。调解成功的,要确权发证;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对经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生态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以林业“三定”为基础,明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1、自留山稳定不变。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自留山和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要保持稳定,若多数群众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

2、责任山承包关系稳定不变。(1)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归农户,由农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收益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的内容执行,承包期内允许依法继承;(2)面积、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3)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在对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4)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要求归还的,应当以责任山形式由农户承包经营;(5)林业“三定”以来承包的责任山,在完善有关手续后,无论是否到期,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一律确定到2070年。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请核发《林权证》,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

3、“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政策不变。现在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村、组集体山林,原则上要分林到户,落实家庭承包关系。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明确经营主体,收益按股分配;若三分之二以上群众要求分林到户的,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落实承包合同。

4、“谁造谁有”的政策不变。自留山和责任山撂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保持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已造林未确定分成比例的,按集体70%、农户30%的比例确定,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也可按此比例协商确定。责任山承包合同对未完成绿化造林任务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退耕还林政策不变。凡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计划,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退耕还林地,林地使用权用期为70年。其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且由县政府颁发了《林权证》的,保持不变。未颁发《林权证》的,在本次林改中,要将《林权证》全部颁发到农户手中。

6、妥善处置宜林荒山荒地。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7、确保“证、地”相符。原林权证或土地承包证上的面积与现实面积不符的,以本次勘定界线范围内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并予以确权发证。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二)放活经营权

1、放活商品林经营:(1)对责任山、宜林荒山荒地上生产的木材,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采伐限额内,依法凭证采伐,自主销售;(2)对在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国家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实行产销直接见面,依法凭证采伐;(3)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生产的零星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采伐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公平竞争。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的必须坚决取消。凡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变相方式指定经营主体实行垄断经营的,必须立即停止。

3、鼓励“以林换路,以经营权换路权”的作法。在交通闭塞的地区,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丰富的资源为条件,引进投资业主,修筑林区公路,提倡“以林换路”、“以林木收购权换路权”等模式。

4、积极引导农民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在条件成熟和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户走联户、联营等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

(三)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等,依法落实业主的处置权益。允许林权所有者、林地使用者依法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把森林资源作为资本,实行多元化资本利用形式和森林经营模式。允许其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但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除外。

3、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进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前提下,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

4、林木采伐凭有效的《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

(四)保障收益权

1、农户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责任山和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

2、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林地的,其林木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林木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发包人、承包人之间所签订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所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集体山林流转和宜林荒山荒地招标、拍卖等方式所取得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其中70%以上可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依规,积极妥善调处林权纠纷。林权纠纷处理好坏,事关林区社会稳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能让矛盾纠纷阻碍改革进程。对难度大的,可以先暂缓,等时机成熟后再调解解决。

(二)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防止“一卖了之”,防止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防止农民利益受损。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林权所有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国家保护已合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权。对已经以各种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显失公正,严重侵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可协商修改流转合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流转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树种合理确定,一般应控制在2个轮伐期内,但最长不得超过50年,也不得超过《林权证》上林地的使用期限。

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评估。农户经营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严格责任山承包经营收费行为。责任山承包应当收取林地使用费,具体收取标准由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要坚决制止借收取林地使用费之名乱收费和违法集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稳定国社合造林。对国社合造林中的公益林,不纳入此次改革的范围。国社合造林中的商品林,也要尊重历史,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

(五)搞好森林区划,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础,各地在林改全面启动前,必须完成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及时对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进行区划界定。凡划为公益林的,国家将给予生态效益补偿;划为商品林的,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自行管护。

五、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主要工作内容

1、成立机构。镇上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朱成担任,副组长由陈建国、林军章担任,成员:张志勇、陈卫东、祝明海;各村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村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各社社长为成员。负责改革全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宣传发动。各村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林改工作。村、组要召开党员干部会议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全面组织发动改革工作。

3、组织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镇林改办负责对村、组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一名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4、制定方案。各村和集体经济组织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分别报上镇政府审批,同时报上镇林改办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镇林改办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改革一线,协助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产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股、均山、均利”等改革方式。要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及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林权证发放工作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

6、督促检查。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林改工作进行督查。各村也要加强工作质量检查,督促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时间安排

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的时间安排是:*年底全面完成。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工作准备阶段(*年10月—12月)。(1)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2)制定镇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并完成方案的报批工作。(3)召开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举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班。(4)做好林权发证、现场勘验的设备和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林地承包登记发证操作办法、林木采伐审批操作办法和重大森林案件应急处理办法,建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试点阶段(*年1月—5月)。(1)各村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并报镇政府审批.(2)完成林地、林权的调查摸底,并张榜公示。(3)确定负责各村林权勘界人员(每村不低于5名),并进行培训。

3、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11月)。(1)完成外业勘查工作(*年6月-9月),由各村、组组织勘界技术队伍对林权宗地进行外业勘界、调处纠纷、签订完善承包合同。并将勘界材料报县林改办审核,向村民进行发证前公示。(2)颁发证书工作(*年10月-11月),镇组织专业人员填写林权登记台帐,输入微机,完成全县林权证核发工作。

4、总结验收阶段:*年12月1日至31日。初步拟定全镇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配套改革措施,完成总结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林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把林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和林业局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组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林业站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做好改革的具体协调等工作。镇要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具体指导和督促改革。为确保改革的进度和质量,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组建五个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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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林改资金的筹集和物资准备等工作。

(二)保障资金。林权制度改革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林改工作,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各村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确保全镇改革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细化方案,狠抓落实。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各村总结经验,制定规范的配套操作的办法、措施,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村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和操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要善于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充分发挥好林农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坚持阳光作业,确保农民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级改革方案、招投标方案、收入分配方案等各项重大改革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规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做到会议有记录、参会人员有签字、会议材料齐全完整且集中规范保管。要坚持“阳光作业”,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林权发证等工作要张榜公示。对改革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允许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妥善解决。要坚决纠正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由少数人操纵改革、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要认真吸取有的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现象的教训,针对林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要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处理好管理与放活的关系,始终坚守“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两条基本准则,坚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防止乱砍滥伐。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预防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的联防组织。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凭证采伐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六)严格考核。镇上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各村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各村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工作突出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差、影响全县改革进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