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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县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关于*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以及市、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会议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大和中纪委*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防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设“小金库”,乱发滥发钱物的现象,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出发,配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施,规范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和制度,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清理对象:县委各个工作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政协机关、县纪委、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清理的范围:
(一)清理资产。上述单位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采取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含办公用房、住宅、工商用房、仓库、其他用房(含附属配套设施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及场地(土地)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各种账户存款余额和现金结余、有价证券(含属本单位所有,但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存款的余额、现金及有价证券),包括历年滚存结余的由财政拨付的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资金、基建资金,按规定从专项资金计提的管理费收入,以及各单位按规定应缴未缴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提供罚没收入、收费收入项目标准和征收情况)、预算外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资金等。
(二)清理债权、债务。对上述单位形成的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实,查明形成原因,进一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三)清理“小金库”。对上述单位所有的预算外收入进行清理,杜绝未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四、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清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肖振兴同志担任组长,县府办常务副主任钟建政、县监察局局长温树槐、县财政局局长黄廉基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理办”)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系统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单位)的清理登记、填报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理登记工作责任人。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10月中旬以前)
1、下发有关清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的文件;
2、成立县清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3、召开全县清理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动员大会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会议;
4、各单位应明确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设立清理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并将情况上报县清理办。核查期间,单位财会人员、经管资金、账户及资产的人员和纪检部门有关人员要留守岗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二)清理核查阶段(10月20日—11月30日)
1、自查(*年10月底前)。
各单位对截至*年9月底止本单位资产收益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按照自用、自营、出租、参股、合作、闲置、其它单位占用类别填写自查表,并将填好的自查表于10月31日前上交清理办。
2、核查(11月1日—11月15日)。
县清理办组织检查队伍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清理自查表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纳入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和清理自查表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其他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小组进点检查时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主要职能、财务收支情况、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团体及所属挂靠、脱钩单位情况;
(2)书面说明所有房地产(包括所有权属于本单位和所有权属于其他单位,但由本单位占用的境内、境外房地产)分布,使用状况及相关经营情况;
(3)如实、完整地提供所有房地产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产权纠纷、经营纠纷的相关材料,提供清理培训中心、脱钩转制企业的有关资料;
(4)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编报说明及今年1—9月底止的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凭证。
3、提出处置意见(11月16日—11月30日)。
县清理办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处置意见和各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会审,提交处置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建章立制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对在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工作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边清边改边建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健全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制度。
(四)规范管理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1、对各单位清理的资产的处置。由县清理办提出意见报清理领导小组研究,按照产权明晰、分类管理、有效使用的原则,审定处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执行。
2、下发处置方案。领导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下发各单位资产处置方案。
3、督促检查。县清理办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方案执行情况督促,保证方案落到实处,并督促各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4、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实际,为了更好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清理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清理结果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使干部职工了解本单位资产使用、经营、收入情况,以示公开、公正、透明。同时,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经营性资产,经县清理办核实,报县清理领导小组核准,由县财政局委托监管。
5、工作总结。县清理办要对本次资产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整理有关数据,建立清理资产工作档案。
六、清理质量要求
县清理办将从三个层次对单位清理资产工作结果进行核查:一是基层单位自查,对照各项工作标准进行核对,查找问题,发现漏洞,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二是部门系统复查,由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查,切实保证资产不重不漏,清查全面彻底;三是县清理办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单位清理资产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核查。
七、清理工作纪律
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资产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清理工作中,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不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进度,阻挠工作开展。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意隐瞒不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擅自转移、转让变卖资产的,一经查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