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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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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号)和市府办《印发河源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建立机构合理、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维修养护体制;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方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重点是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包括县城市防洪工程、水电工程、水库工程、灌溉工程、水土保持、电排总站等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以及镇水利水电管理所。

三、改革内容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1、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的监督责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水管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中型水库和县现管的重点小型水库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工程包括镇、村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拥有该工程资产所有权的当地镇政府负责管理。

3、统一规范镇水利管理建制。将乡镇水利水电管理所列入改革范围,今后镇级水管部门统称*县××镇水利所,股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水行政事务和水利工程管理,承担防汛、防旱、防风日常工作。

4、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分类定性原则。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功能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功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其性质。二是收支配比原则。根据水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收支状况,确定其性质。水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等主业收入,按最近3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确定。水管单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机构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维修经费等按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

2、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与性质。依据分类定性原则,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并进行定性: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县城市防洪管理所,镇水利所,水保站,电排管理总站,以防洪、灌溉、水环境等为主的水库、水利枢纽工程的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承担防洪、灌溉任务,但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辅助收入的水管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收入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单位。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其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并以供水、发电为主要收入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3、严格定编定岗。水管事业单位定编定岗,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结合本地实际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四、改革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的实施细则。发改、财政、编制、劳动保障、水务(水利)等相关部门等要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号)要求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五、实施步骤

(一)*年6月底前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核定编制并由编委下文。

(二)*年9月底前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到位,人员分流工作完成,完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列入2009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三)*年10月底前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