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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源管发〔*〕127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河府〔*〕9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推动我县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基本目标
在巩固*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实现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明显加强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违法采矿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破坏和污染环境、毁林开采、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非法采矿点一律关闭。从严查处镇、村等私自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与办矿,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包庇纵容非法采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彻底清理矿山安全事故隐患,使违法审批开采、开发秩序混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突出整治重点。以打击整治后又反弹的非法矿点和新闻媒体曝光过的非法矿点为重点,将稀土、瓷土、高岭土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其中以苏区镇、中坝镇、附城镇、龙窝镇、凤安镇鸡笼山为重点整治地区。
(三)完善矿业权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评审查、林地审批、企业设立等相关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所有矿山企业要逐一进行造册登记,全面摸清情况。继续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以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四)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8号)要求,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底前至少完成1个矿种2个矿点的整合工作。
四、工作步骤
从*年9月至12月底,由县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集中力量,按以下四个阶段,对全县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全面整治。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0日以前)
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开展矿产资源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措施,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利用电视、宣传车、标语、宣传小册子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氛围。
(二)集中整顿阶段(9月20日—11月25日)
1、对本辖区内的矿点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进行全面清理登记,不留死角。
2、对查出问题的,要采取强硬措施依法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毁林开采、非法转让、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坚决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山,公安部门要对其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其停止供电,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其相关证照。
3、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参与矿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党员干部入股矿山经营的一律要在9月底前退出,对入股矿山经营,逾期不退出股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转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三)建章立制阶段(11月26日—11月30日)
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做法,根据清理整顿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矿业权审批会审等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并切实解决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我县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要于11月30日前组织自查,写出工作总结并向县整规办提出验收申请。12月5日前,由县整规办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镇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12月6日前县整规办将整顿工作书面报告县政府。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工作,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镇长及分管领导任整规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要组织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整规工作队伍,统一指挥,统一步调,全面推进整顿规范工作。对问题严重的非法矿点,在镇政府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书面报告县整规领导小组,由县整规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协助整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和县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为整顿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镇要将所有矿区矿点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动态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非法采矿有可能出现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及时发现、重点整改,不能整改的要予以关闭,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三)严肃整治纪律。严禁任何单位擅自与非法采矿者签订开采合同,已签订的非法合同一律无效。凡各镇、各有关部门非法签订的合同,必须在9月15日前主动解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县整规办;对非法收取的相关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对逾期不解除合同、不报告情况、不上缴相关费用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采矿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甚至包庇纵容的,对所在镇的镇长、分管副镇长一律先停职,后按程序免职;所在镇的国土所长和分管副所长一律免职。如所在镇发现有非法开采行为向县政府和部门汇报后,国土资源部门、县整规办不依法处置的,对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矿山的副局长和执法队长以及整规办正副主任一律先停职,后按程序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宣传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集中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大力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各镇要有一次以上矿山整治行动的电视采访报道,对每一次的矿山整治行动要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县整规领导小组。
(五)建立举报制度。各镇和县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参与矿山经营等行为,利用群众的力量提高整规工作效率。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镇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上报县整规领导小组。县整规办负责对各镇汇报的情况检查落实,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对瞒报漏报、整顿不力、措施不到位、整顿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严格验收标准。各镇于11月25日前必须全面完成矿山集中整治任务,同时写出工作总结并向县整规办提出验收申请。县整规办要会同国土资源局在12月5日前按整治要求对各镇矿山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