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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市委五次代表大会和县委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激励各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一二六八”工作思路,充分调动各镇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壮大经济实力,增强发展动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继续开展年度镇工作综合考评活动。为此,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考评的总要求
根据*年各镇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定。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考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和其它工作。
(二)主要经济指标考评标准:
1、税收总收入(基准分30分)。以县财政、国税、地税下达各镇的税收任务数为基数,完成税收任务的得30分,每超过两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10分封顶;未完成县下达税收任务数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参与考核。
2、镇级非税收入(基准分5分)。按县划分的考核档次,完成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由县财政局负责考核。
3、消化镇级债务(基准分10分)。以*年12月31日前各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表上报的各镇债务余额为考核基数,分四个档次考核。债务额500万元以下的当年应化减10%;债务额500—1500万元的镇当年应化减8%;债务额1500—3000万元的镇当年应化减6%;债务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镇,当年应化减4%。达到所属档次消化债务预期目标的得10分,超过或未达到所属档次消化债务的,按实际比例加分或扣分,加分5分封顶,扣分扣完为止。由县财政局负责考核。
4、实际利用外资(基准分20分)。全县预期目标增幅为61.3%。达到预期目标增幅的得20分,每超过十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10分封顶;未达到预期目标增幅的,每少两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考核。
5、农业总产值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基准分20分)。两项指标各占10分,全县农业总产值和农村人均纯收入预期目标增幅分别为6.9%和6.7%。达到预期目标增幅或以上的分别得10分;未达到预期目标增幅的,每项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由县农业局牵头,县统计局参与考核。
6、农村集体、农村私人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分15分)。全县预期目标增幅为50%。达到预期目标增幅的得15分,每超过两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10分封顶;未达到预期目标增幅的,每少两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由县统计局负责考核。
(三)其它工作考核标准:
1、计划生育(12分)。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全面完成县下达的“四术”任务与“三率"(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指标,“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工作到位,切实做好创“双无”工作,力争早日达标。由县计生局负责考核和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的审查。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6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等进行考评。落实社会综治领导责任制,综治各项工作有计划、部署、落实;积极开展综治宣传活动,认真落实综治工作中心工作制度和平安建设工作,抓好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社会政治安定,刑事发案率得到有效控制,社会治安稳定,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积极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由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负责考核。
3、信访(6分)。重点考核各镇的“三率一量”,即结案率(指县及县以上领导交该镇承办的信访案件结案率)、回报率(指县及县以上领导交该镇承办的信访批示件回报率)、重复信访率(指县受理群众反映该镇问题的重复信访量占县受理群众反映该镇问题信访总量的百分比,其中来访按批计、来信按件计,不含一信多投部分)、集体上访量(指该镇群众到县及县以上党委政府集体上访量),以及镇委书记、镇长接访日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4、新农村建设(4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切实做好示范点的统筹、规划、建设工作。由县委农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5、农业综合开发(4分)。完成粮食、花生、水果生产计划任务,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发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县统计局参与考核。
6、农田水利建设(4分)。积极开展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努力完成省人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达标、农村机电排灌溉设施改造、面上水库移民民房改造等三个议案的实施任务;积极开展面上水利建设;切实做好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抓好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加强三防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等情况。由县水务局负责考核。
7、农村党组织建设(4分)。大力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扎实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切实加强镇村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县有关发展村集体经济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抓好镇务、村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办公楼建设,达到“五有”要求;着力解决好农村相对突出问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8、党风廉政建设(6分)。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抓得扎实,认真落实处理好领导的各项批件并能及时回报,查处党员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机制逐步健全落实。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
9、精神文明建设(4分)。政治理论学习规范正常,宣传思想工作广泛深入,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文明村、文明户占八成以上。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考核。
10、安全生产(4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安监局负责考核。
11、科技(4分)。领导干部科技意识强,队伍健全,制定了本地区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先进生产技术与优良品种得到大力的推广,农村党员、干部的科技培训完成较好,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建设进展顺利,科技型企业发展扎实推进,专业镇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由县科技局负责考核。
12、教育(4分)。党政领导重视,教育工作由镇长直接负责,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积极推进教育强镇建设;保证学校上缴到镇财政专户的学杂费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拨给学校,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规定划拨新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由县教育局负责考核。
13、卫生保健(4分)。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占农业总人口的90%以上(常住人口覆盖率达100%);按时完成县下达的公民无偿献血计划指标;初级卫生保健和爱国卫生达到省、市验收标准。由县卫生局负责考核。
14、绿化造林和森林防火(5分)。落实绿化造林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山火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由县林业局负责考核。
15、劳动保障(4分)。扩大和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宣传贯彻落实扩大和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政策,指导、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完成该镇劳动力资源调查及建库工作,并投入必要的工作经费;按规定缴交社保基金,不断扩大社保覆盖面。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考核。
16、殡葬改革(6分)。按照《*县“*”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评。由县民政局负责考核。
17、农村社会保障及双拥(4分)。积极开展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低保、五保对象准确,资金发放按时足额到位,敬老院入院率达25%以上。优待抚恤定补达到上级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健全了镇双拥‘工作机构,明确了成员职责,制订有本年度双拥活动方案,开展了经常性双拥活动,并按规定筹备拥军优属保障金1万元以上;村(居)建立了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制订了服务公约,开展了“一帮一”或“几帮几”的帮扶活动。由县民政局负责考核。
18、扶贫开发(4分)。镇级扶贫机构健全;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下降15%以上;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上的村达到县的规划指标;贫困户得到相应的增收;农业扶贫龙头企业得到发展;按时按量完成县下达的安居工程危房改造任务。由县扶贫开发办负责考核。
19、武装(4分)。民兵基层组织落实,民兵营建设达到“六有”的标准;民兵“五项"工作登记、统计准确规范,民兵军事训练落实,完成任务好;征兵工作领导重视,宣传到位,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圆满;国防教育有计划、有安排,措施落实。由县人武部负责考核。
20、环保(4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建设投资,环境宣传教育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投诉,不断提高环境质量。由县环保局负责考核。
2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3分)。镇主要领导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牛、羊和家禽因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1%、1%和8%以下。由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考核。
三、考评方法
(一)县成立镇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考评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府办、人武部、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综治办)、农办、信访局、民政局、统计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安监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水务局、扶贫办、林业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计生局、环保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镇综合考评工作,由指定的职能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参与,各项指标考评以县统计局及牵头职能单位提供的年终统计报表为准。各相关单位要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
(三)主要经济指标考评采取达到预期目标增幅(或完成任务)的得基准分,超过或未达到的分别给予加分或扣分,其它工作考评直接得出考评分。镇的各项工作如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含税收考核获市前5名的),该单项加2分,可多项累积加分;如受市级以上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等处分的,该单项扣2分或按“一票否决”制取消考评资格。主要经济指标考评得分按30%折实计分,其它工作考评得分按70%折实计分,两项得分相加为各镇工作综合考评总得分。
(四)考评结果由县考评领导小组审核,评出主要经济指标考评先进单位和镇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有关数据,否则按违反《统计法》严肃处理。
(六)本考评方案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