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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关于学习华西经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委发〔20**〕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的意见》(**委发〔20**〕19号)精神,从20**年起,市、镇两级设立扶持薄弱村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帮助集体经济薄弱村建造标准厂房,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薄弱村长效增收问题。现就有关具体事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对象界定
薄弱村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限定在今年新确定的第六轮集体经济薄弱村范围内。
二、建造标准
1、每个薄弱村的标准厂房建造面积掌握在3500平方米左右。
2、标准厂房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根据租房企业的项目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造价控制在每平方米500—800元范围。
三、建造办法
1、薄弱村标准厂房建设要贯彻落实好“自愿申请、组织评定、可行有效、优化提升”的原则,将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2、标准厂房必须在落实租房企业、符合镇工业集中区整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经市审核批准后,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在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规划建造。开工前须向市扶贫办提供书面申请,写明建造规划、资金安排、厂房建设标准和面积、租房企业情况。规划、建设等部门对薄弱村标准厂房建设的相关收费项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和优惠。
3、标准厂房由所在镇的镇政府委托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其他合适的单位统一负责规划设计和招标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政发〔20**〕65号)执行。由市国土局负责在矿山、窑厂复垦土地集中指标中解决专项用地指标,镇政府负责办理用地手续和解决征地费用。土地使用权证以所在薄弱村名义办理。对用地和办证费用,凡是本市地方性收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减免手续。
4、厂房竣工后,镇政府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标准厂房的房产证以所在薄弱村名义办理,办证费用由所在镇解决。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按原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
5、在标准厂房的工程决算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齐备的前提下,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最终审核验收。
6、镇工业集中区内已建成的标准厂房和空闲厂房直接划拨给薄弱村的,在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过户变更手续、租房企业进驻后,也可申请市级审核验收和享受薄弱村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
7、薄弱村在符合集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并落实承租对象后建造或购置服务业用房,可比照标准厂房建设享受专项资金补助。
四、资金安排
1、标准厂房建设资金由市、镇两级按7:3比例分担,市级承担的建设资金每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标准厂房前期建设资金由所在镇负责先行解决,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3、市级承担的建设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每年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在厂房验收合格后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第三年各支付30%。具体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五、使用管理
1、所在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薄弱村标准厂房外围的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要做好配套工作。
2、标准厂房由镇、村两级共同负责招商和管理。
3、标准厂房不得出售、转让、抵押。
4、标准厂房出租收入归薄弱村使用;租房企业所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和规费,全额奖励给薄弱村,由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年终结算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