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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为创建“平安*”、“和谐*”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县政府决定自*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领导组织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成立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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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公安消防大队,李继宏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者经营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50户以上村寨,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31日)
认真分析当地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广电、质监等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对农村50户以上房屋密集大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抄告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要在去年10月以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属于此次专项行动重点的单位、场所开展监督抽查。在开展监督抽查过程中,要将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时间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执法的声势和氛围,引导有关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职责。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对县直部门报送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建立执法案卷,跟踪督促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县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阶段结束后,县领导小组将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开展和验收情况于*年8月28日前,书面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
1.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解决。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防火分隔,采取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等措施,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对于逾期不解决“三合一”问题,又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还应当抄告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50户以上村寨
1.村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村寨配置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
3.村寨未按规定开辟防火线、设置消防供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五)文物古建筑
1.违反有关规定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改变使用用途。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在文物古建筑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在文物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违法进行生产、生活用火或未经批准在文物古建筑其他部位进行生产、生活用火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进行生活、宗教用火的,要督促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
4.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报请政府协调解决。
5.文物古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或者敷设方式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6.使用、管理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7.由于历史、产权原因有单位、个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现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消防安全,并制定保护规划,逐步实施搬迁。
8.对于民族民间文化旅游以及文物村寨,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改善村寨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提高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责令无条件改正;对于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考核和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作、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指导公安派出所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为确保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将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