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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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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市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事故频发的教训,按照2009年1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23号)和《公安部关于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传发〔2009〕3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9月10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于4月20日结束。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会堂。

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正在使用或修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4.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6.室内外消火栓能否正常使用,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在建工程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8.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9.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10.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1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12.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

13.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14.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15.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

16.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订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安监、规建、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五)对建筑使用用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六)对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封闭楼梯间损坏,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从严从重处罚。

(七)对消防水泵结合器、室内外消火栓损坏,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电梯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登高作业面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对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目)。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张显富为组长,副秘书长李明龙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信息收集。各区、县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2日至3月15日)。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规建、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7月31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集中整治工作于4月10日结束)。各区县公安、规建、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订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建筑和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存档备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高层和地下建筑检查验收工作从8月1日开始于9月15日结束,公众聚集场所检查验收工作从4月11日开始于4月20日结束)。由于省政府将于4月20日前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且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将不少于市(州)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10%。市政府也将于4月15日前组织工作组对区县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且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少于区县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同时,市政府将于9月10日组织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公安、规建、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执法合力。各媒体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形成良好的集中整治氛围。

(二)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成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姑息。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督促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明确责任,严格整治要求。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市相关部门领导包县区分片包干的方式(市相关部门领导包区县责任划分情况详见附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并开好“三会”(区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相关业主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会)。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相结合,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区县于3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摸底排查情况及表格,4月20日前将本地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总结连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9月8日前将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