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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89号)精神,针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问题、出租汽车违法违章及不文明行车行为。为建立良好的行车秩序,有效抑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安全、促畅通、讲文明”为目标,采取强化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强化秩序规范、强化严格执法等有效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二、整治目标
以实现全市出租汽车交通秩序良好和交通违法现象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相关从业人员文明驾车、遵章守法意识得到加强,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卫生状况明显提高,广大群众满意度提高为目标。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组(与市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研究和处理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督导组、宣传组、综合执法组。
(一)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督办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组的安排部署,负责处理领导组的日常事务,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协调、检查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协调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督导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察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过程和行动的督导,确保依法行政;查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引导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综合执法组由市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牵头负责。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运管处等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协调领导组的安排,对*主城区的出租汽车进行专项整治,协调各区县的综合执法行动。
协调领导组所属办公室、督导组、宣传组和综合执法组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予以实施。其他成员单位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和配合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各区县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订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实施本区县境内的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四、综合整治
(一)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整治出租汽车超速行驶、乱停乱靠、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不避让警卫车队、乱鸣喇叭、不按规定掉头、行经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违法超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划定主城区出租汽车的主要停靠区域和旅客上下点。
(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内部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源头安全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的培训,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开展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整治出租汽车经营不规范行为,严查无合法证照、证照不全、驾驶员从业资格不符,在长途客运站点、公交车站、机场强行揽客、拒载、拼载和违反运价规定骗客、宰客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查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行为。
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卫生状况的监管,要求每辆出租汽车必须符合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达标条件,出租汽车座套要将实行统一清洗、更换。
制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行办法》和《*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试行办法》。采用IC卡计分考核的方式,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职业道德、违法行为、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建立驾驶员的“进、退”和“奖、惩”机制,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市公安局出租汽车警务工作站重点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市劳动保障局重点督促出租汽车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理顺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用工关系。
(五)*质监局重点做好出租汽车气瓶、计价器的安装、调校、维修、审验工作,针对擅自调整计价器等行为进行整治。
(六)市物价局重点监管出租汽车行业各类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
各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为期4个月,分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3月1—31日)。拟定宣传提纲,广泛开展宣传。由交通运管部门组织全部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及业主参加动员部署大会,力求逐车教育到位。组织宣传力量深入各出租汽车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加大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新闻办组织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现场跟踪报道,针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行车秩序和行车安全问题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正反典型报道,做到每周宣传一次以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4月1日—6月15日)。对各辖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查处、综合整治。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成效阶段(2009年6月16—30日)。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范出租汽车秩序、改善出租汽车卫生状况、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完善出租汽车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行办法》和《*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试行办法》,建立健全综合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运输安全和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成立综合执法队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订好工作方案和维稳预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根据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注重工作方式方法,讲究规范执法,确实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文明执法,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为严格执法提供基础。
(四)提供经费保障、严格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所需办公经费由市和各区、县政府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予以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罚没款统一使用财政罚没收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