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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彻底查清我市非法集资风险的现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泰处非联发〔2008〕2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
(一)各乡镇组织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工作。
二、排查的内容和范围
对已经处理但集资款尚未完全清退的案件,以及已发案正在处理中的案件逐案排查,摸清风险状况;对群众举报、上级批转、相关部门发现、移交的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对企业(个人)存在的集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和认定。涉及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业(含种植养殖业)、林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商品销售、广告领域、网络商务、项目投资、工程及房地产开发、科技开发、医药及保健品销售等领域。
三、非法集资特征与表现
(一)非法集资是指企业、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线索的判定标准。只要具备以下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不管采取何种合法形式作掩护,即可认定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必须纳入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1、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集资项目。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方式以外,还包括实物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确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公开筹集资金的。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职责分工
(一)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风险排查工作,及全市风险排查情况的汇总、上报。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法集资风险等级作出初步鉴定和预测。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犯罪线索及侦办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掌握集资活动的方式、手段、规模等信息。
(四)市发改委负责排查非法发行企业债券的情况。
(五)市民政局负责排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民间组织非法集资活动情况;以发行彩票、投资塔陵和骨灰存放格位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六)市财政局负责排查乡镇非法发行政府债券或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务员个人进行集资情况。
(七)市农工办负责排查农产品销售和种植、养殖业的非法集资情况。
(八)市建设局负责排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无通过非法集资活动筹集项目资金;有无通过售后返租、承诺高额回报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
(九)市工商局负责排查通过传销、广告宣传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在保健品销售等领域的非法集资情况。
(十)市经贸委负责排查典当、担保业的非法集资情况。
(十一)市人行负责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情况以及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和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情况,并负责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及流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及时上报。
(十二)各乡镇负责对排查本地区所在企业(个人)集资情况。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全面排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各乡镇、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全面排查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和案件进行梳理,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测。针对高风险的线索和案件要开展重点检查。
(三)汇总上报阶段(2009年2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风险排查报告,于2009年2月8日前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险排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泰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维护我市社会和谐和经济秩序安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协作,确保风险排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落实排查责任。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风险排查工作的监督。对因怠于履职或不认真履职致使风险遗漏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畅通信息渠道。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确定信息专报员,形成上下通联、左右协同的信息网络。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定期内部通报全市排查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事项要迅速上报市政府。
(四)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市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电视台开展专题宣传周活动,利用幻灯片、展览、报纸、电视、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到村、到户、到社区,以案说法,教育群众。
(五)做好后续工作。各乡镇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问题隐患,要及时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在市政府领导下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采取有力处置措施,争取早解决、早结案,防止风险扩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主要形式的分析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加大处置和打击力度。
(六)严守保密纪律。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凡向被排查对象通风报信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