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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6号)、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9家,分别为*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20*年以来,我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在政策性挂账剥离、分流人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三老”(老粮、老人、老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企业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活,市场竞争力不强,已不能适应市场机制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具体做法
(一)关闭现有粮食购销企业。
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现状,为加快改制步伐,对全县9家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全部实行关闭,组织资产清算。
(二)划转政策性粮食和贷款。
将原有9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尽快销售完毕,结清贷款,还清所占用的农发行准政策性收购贷款。将原有9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调控粮、县级储备粮全部划转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并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划转所占用的贷款。原有9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农发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因其已实行挂账停息,全部集中到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承贷、管理。对企业库存商品粮、调控粮、储备粮销售、集、并、转中出现库存短少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用企业存在农发行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不足的,从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中清偿。
(三)企业关闭后的资产处置。
1、清产核资。由资产清算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关闭企业资产(剔除国拨土地)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资产处置。资产清算组依据资产评估值整体公开挂牌拍卖已关闭的9家粮食购销公司的固定资产。
3、清算分配。清算组依据企业资产公开拍卖所得,提出资产清算分配方案和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买断金”,企业协保、内退人员的社保费用、生活费、遗属人员的生活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等改制成本;3、支付欠农户兑换粮油款;4、归还企业历年形成的自补经营性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等贷款。
三、改制后的企业模式
(一)保留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国有独资性质,负责国家、省、县级粮食储备,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和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业务,承担粮食宏观调控任务。
(二)除城关县级储备库外,对沈巷粮食购销公司等其他8家公司(以总公司为单位)的生产性资产按出让价公开向社会挂牌出售,组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城关粮食购销公司并入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明确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明确解决企业人员的相关政策。
1、一次性结清企业人员的上岗保证金和未兑付置换身份的补偿金,预提独生子女独保费,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专户存储,按期发放。
2、对企业内退人员一次性计算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三金”和“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专户存储,按期缴纳和发放,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转入社保部门发放退休金。
企业协保人员应一次性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三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专户存储,并负责为协保人员按期缴纳,直至协保人员到期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协保人员一次性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企业内退、协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和县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政办〔2007〕38号)的规定,一次性计算和办理医疗保险。
3、病残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遗属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4、县粮食局对“减员”未到位的,要抓紧扫尾工作,凡劳动关系未解除或要求保留关系等待调出至今尚未调出的职工,一律由企业依照法律和改革政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兑付补偿金。
5、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改革成本统一由县政府在原有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用土地出让金予以弥补。
(二)其他优惠政策。
1、国土、房产部门对改制过程中房产、土地的处置、过户等,行政性收费全免。企业资产重组的一律不视为买卖行为。对变现资产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等实行先征后奖返政策,用于弥补改制成本资金的不足。
2、劳保部门对在改制过程中人员的处理,给予优惠政策,一旦资金落实,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关闭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失业金。
3、工商部门办理关闭企业注销、新企业登记注册要简化手续。
4、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行政性收费,属于县本级的全免,属事业性的减半,属中介机构的协商收取。
五、改革的方法
(一)成立组织。
1、成立和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农发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2、成立企业关闭资产清算组:由粮食局、农发行、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并共同下文明确。各关闭企业成立相应的清算组接管企业。
(二)申请、批准企业关闭。
1、各拟关闭企业分别以正式文件向县粮食局呈报企业关闭的申请报告。
2、县粮食局收到企业要求关闭的申请报告后,向县政府呈报关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请示。
3、县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企业关闭。
4、县粮食局向企业下达批准关闭批复。
5、向工商部门申报注销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营业执照。
(三)开展清产核资。
1、清算组进驻拟关闭企业,接管原企业所有营业证照、印章、资产、帐簿、档案等。
2、清算组对关闭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登记,核对查实债权债务,在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3、对企业清查出来经审计认定的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贷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销帐不销案,以备日后审查)
(四)改制步骤。
坚持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分兵突围,一企一策,能快则快,成熟一个改一个,做到先示范,后推广。在企业关闭期间,确保农民不出现卖粮难,企业员工有事干,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