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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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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20*〕74号)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职责

(一)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及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关表格印制,档案建立*管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养老保险金发放及被征地农民个人选定缴费资金的代收、解缴等工作,并负责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计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同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及各镇核定、划转、计缴统筹资金,及时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调度。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农民被征土地面积等相关业务工作审核。

(四)县*部门负责对参保农民的户籍、年龄、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审核。

(五)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承办各类表格的发放、填报及初审;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并上缴县财政专户,对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申报

1、参保农民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2)征地协议原件、复印件;

(3)三张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会召开要求参保的村民组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参保对象的申请,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参保申请加盖公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批准

1、镇人民政府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及所有上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后,汇总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送交县有关部门审核。

(1)国土部门审查各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面积、征地用途、土地现状、征地前后实际人均土地面积,并签署意见。

(2)*部门对各镇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户口性质及基本状况(姓名、年龄、身份证、婚育状况、生存状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镇、村两级应缴统筹资金是否征缴到位,并签署意见。

2、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的政府出资*村组出资部分,并上缴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将各镇人民政府基金缴入情况及时通知县劳动保障部门。

3、统筹资金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镇经县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依据《申报表》*有关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及个人档案,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制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

4、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的自愿缴费通知书》。自愿缴费农民凭《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缴费回执送交县劳动保障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养老金发放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花名册*应发放资金,及时拨付保险资金到银行发放专户,承办发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明细表制发养老金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保险关系解除*终止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个人身份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持死亡证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本息)。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户口性质*户籍迁移界定时间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时间为准,征地前迁入户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因各种原因户口挂靠在被征地农户家庭的人员,一律以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分得承包土地为依据,界定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现户籍现所在地界定是否属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户籍未转入征地所在地的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必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及时将户籍迁入征地所在地。婚出户籍已经转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因参军入学等各种原因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待其稳定后,再根据政策规定确认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退还个人缴费本息,解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入学、居住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其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安徽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办理。

(六)对依法征地后不能按期交地的或依法征地后地上构筑物未能按规定时间拆除导致被征地土地未能按期开工建设等相关情况,暂缓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