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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严防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年和20*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加强对县及乡镇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管。凡是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尚未取缔的排污口以及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市级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强对淠河总干渠取水口的保护,进一步加大整改监管力度,杜绝在取水口范围内洗涤等污染水体的一切活动。
2、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快管网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同时,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对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
3、加大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渗滤液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加快督促舒城县垃圾填埋场完成整改任务和环保“三同时”验收。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造纸行业和涉砷涉铅行业专项检查。
1、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集中开展造纸行业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对造纸行业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检查硫铁矿开采利用企业、含砷金矿开采利用企业、利用硫化铁的硫酸生产企业、含砷农药生产企业、磷肥及磷化工、砷产品生产企业,严肃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全力推进COD减排。
通过集中开展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直接排入河道的排污口设置,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
1、检查范围:市辖淮河、巢湖流域范围内直接排入或相当于直接排入河道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
2、检点: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放口标志;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做到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是否产生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3、检查要求:对未按要求规范排污口、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建设、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要停止建设或生产;对私设排污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继续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和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停电、限电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及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各县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涉铅行业、造纸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中旬和8月中旬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各地要认真总结今年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