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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目标:
1、20*年8月至20*年7月底为试点阶段。选定店头、永太两个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
2、20*年8月至2009年底为推广普及阶段。在推广普及中不断完善,到20*年,实现全县*0%的乡镇和85%以上的农民群众参与合作医疗的目标。
(三)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即保证此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定发展,逐步推广。
二、组织管理
采取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办、卫生、财政、农牧、审计、民政、扶贫、计生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乡镇成立“三会一室”。即由党委书记任主任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章程、方案的制定,协调组织运行;由乡镇长任主任的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审查和管理;由纪委书记任主任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违纪案件的处理;由主管副镇长任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的合作医疗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本村常住人口的自然人,以户为单位参加。参加合作医疗者预交合作医疗资金*元后,按规定享受补偿医疗保健服务。有效期为一年。
(二)按照规定,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转移支付补助*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补助*元。同时可以吸收乡村两级和其它民间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的损助资金,连同参加人个人缴费,使每人每年的合作医疗资金不低于30元。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乡镇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各村合作医疗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将筹集的医疗资金上交乡镇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委员会将筹集的医疗资金存入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上,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由各村合作医疗财务监督管理小组收缴并上交乡镇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委员会,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中央及省、县财政支持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即提高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又兼顾了农民的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可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
(四)基金支付。由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乡镇管委会,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超支或过多结余。全县50%以上的乡镇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后,由县管委会制定全县统一标准的管理细则和支付范围、支付额度。
(五)基金监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局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各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服务管理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要在乡医中择优选择合作医疗服务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县卫生执法所要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站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七、实施细则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便于操作,有关制度实施细则由县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汇同县卫生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