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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水稻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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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水稻保险方案

为帮助广大种粮农户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印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2008〕362号)和《印发*市2009年政策性水稻保险统一条款(试行)的通知》(*农〔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我区全面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业务,力争实现2009年水稻保险覆盖率达40%以上,20*年达70%以上,2011年覆盖率达*0%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5%以上(含15%)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人工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

3、冻灾;

4、稻瘟病、纹枯病(由于该两种病导致保险水稻死亡的)。

(二)保险费率

水稻保险每造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4.2%,每造每亩保险费为25.2元。

(三)政府补助

区、镇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补助投保农户80%的保险费,其余20%的保险费由投保农户自行负担。

(四)投保方式

水稻保险原则上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投保,每造种植水稻面积*亩(含*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

(五)定损对象

村(居)委会统一投保的,损失率以自然村为单位计算;农户单独投保的,损失率以农户为单位计算。

(六)理赔标准

1、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15%)。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最高赔偿标准:

*

2、每亩每造累计赔偿金额以每造保险金额为限;受灾的损失非全部绝产的赔偿后,又遭受下一次的保险责任损失,保险公司按赔偿后剩余比例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每造最高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七)灾后理赔

理赔由承保公司牵头,联合各镇(街道)农办和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查勘理赔工作组,负责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及纠纷处理工作。承保公司应按照服务“三农”的要求,成立查勘理赔联合工作组,专门负责灾后理赔。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推进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成立区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保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农业局:负责水稻保险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重点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要确保水稻保险保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协助做好水稻保险技术性鉴定工作。

各镇(街道)农办:协助做好宣传发动,投保资料的审定、汇总报送以及灾后鉴定和理赔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宣传发动、登记、造册、审核、统计汇总工作,收缴由参保农户负担的保费和统一签单,协助做好灾后鉴定和理赔工作。

承保公司:负责配合做好政策性水稻保险的宣传工作,核对参保农户的水稻种植资料,办理保险承保手续,落实再保险及联(共)保的措施,处理水稻受灾定损,及时支付赔款,并做好水稻保险释疑解惑工作。

各镇(街道)农办、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水稻保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水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宣传发动

各镇(街道)和农业部门、承保公司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政策性水稻保险的宣传,并通过发送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引导农民树立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主动参加水稻保险。

(三)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区农业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承保公司要每半年统计汇总政策性水稻保险的实施情况,并以报表的形式报送区财政局和市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