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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精神,落实*环境保护规划,确保20*年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年我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又稳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对20*年以来各级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全面详查,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
2.对全县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全面检查,彻底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禁止向二级保护区超标排污,取水口设置不当的自来水厂要按期完成取水口迁移工作,落实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3.对造纸、涉铅、化工行业和市政府开展的“六小”企业专项整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建而不补办、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落实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问题。
5.深化“*南环保行”专项行动,扩大行动成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点减排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对重点行业、企业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认真落实今年污染物减排任务。
1.查清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管网建设、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县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在今年10月份建成投运,负荷率达到60%以上;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江监狱生活污水处理站要确保正常运行,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干警生活区废水必须在9月完成截污工程,废水集中到污水处理站处理;4个镇污水生态处理设施要按期建成投入运行。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实行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加强对*城等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地表水、地下水质监测,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纠正到位。
3.查清节能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结构减排项目必须关停拆除到位、工程减排项目要实施到位、管理减排项目必须治理到位。落实下一年度减排项目;加大对化工、造纸、采选矿行业环境监管力度,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集中整治环境违法企业
以保护*流域水环境为目标,重点整治*流域污染企业。
1.对20*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对超排和偷排违法企业一律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并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和连续三次超标排放、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3.加强监控。省、市确定要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于8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任务,逾期完不成任务的,一律按高限罚。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减少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一要加大*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三要严格执行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
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中旬-10月底)
8月2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突出环境信访、环境安全隐患、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关闭取缔、20*年以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全面清查工作。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和负责人签报制度,分别于8月31日、9月20日、10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各镇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保证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经贸委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察局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扰乱破坏整治秩序的行为。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水利局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建设、市容局分别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商局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质监局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生产许可证、淘汰锅炉使用证。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金融部门严格执行绿色信贷制度,对违规企业不予审批贷款。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未批先建、“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履行的必须依法停建停产。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四)强化工作督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和落实后督查制度,对后督点工作、突出环境投诉逐项开展梳理,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查,逐一落实整治要求。对于逾期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