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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政[20*]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还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培训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仍保留农业户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资金来源和征收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分别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统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补足。统筹资金的筹集由土地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足额的将统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统筹资金的支出计划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划入支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一次性缴费3600元;二档为一次性缴费6600元。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个人缴费资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2)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为: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5元;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本方案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本《实施方案》实施次月起支付。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19*年起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时须一次性补缴到不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相同。达到规定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宣传、*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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