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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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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政[20*]18号)和《*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政办[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三条当省、*市政府决定启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时,按省或*市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粮食、发展改革、商务、监察、财政、*、交通、民政、农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突发粮食应急实施预案,建立粮食应急机制。

第七条当市场出现本预案第二条规定的三种状态之一时,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全市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二章应急职责

第九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二)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市政府或者本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十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部门职责:

(一)粮食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计划;研究提出市本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全市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应急用电,协调运输部门安排好粮食运输。

(三)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应急粮食供应;必要时通过粮食进出口业务进行粮食总量平衡的调节。

(四)监察部门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粮食事件应急资金,审核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所需的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为应急粮食运输车辆通行提供保障。

(七)交通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

(八)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九)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物价部门负责粮食价格监测预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当粮食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粮食质量,依法查处掺杂使假、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四)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突发粮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通报

第十二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了解和掌握全市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的构成:

(一)市粮油信息中心;

(二)粮食集贸市场;

(三)粮食购销企业;

(四)粮油连锁店(或超市);

(五)粮食储备库;

(六)粮食加工企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粮食市场监测点,负责本区域内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各监测点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需求、供给和库存、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并保持与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在市场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及时向省、*和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粮油信息制度。特殊时期建立粮油价格信息日报制度,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应急准备及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粮源分布、交通运输、生产能力等情况,确定具有一定能力的承储、加工、运输等企业作为定点应急企业做好应急准备。

(一)应急储备:市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稻谷4000吨,承储单位必须确保所储存的粮食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要保证调得动、运得出。

(二)应急供应点:市军粮供应站和市区三粮店、六粮店、九粮店、十粮店,以及各乡镇粮站。

(三)应急加工点:铜城米厂。

(四)应急采购:首先动用市级储备,如不足由市财政、农发行、粮食、交通等部门成立应急采购团负责采购粮食。

第十八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当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工作方案: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应急供应点销售粮食,供应市场。

(二)优先做好当地驻军、学校、城乡低保、灾区等特殊群体的粮油供应工作。

(三)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正确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二十条当出现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时,除采取本预案第十九条所列工作方案外,还可以依法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第二十一条当出现粮食供应特急状态时,除采取本预案第二十条所列方案外,还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等应急措施。

第五章粮食应急储备与调度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

第二十三条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的原则是:若本市商品粮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市本级储备粮;如市本级储备粮不足,则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程序是: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市本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承储企业应根据市粮食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规模,及时补充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地方储备粮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违抗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