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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加强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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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加强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水,根据国家、省、市、区政府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年清查整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此次整治:一是彻底取缔、搬迁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二是做到各现有自来水厂均落实备用水源;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8上旬)。

(二)自查核查阶段(*年8月中旬-9月上旬)。

(三)整改验收阶段(*年9月中旬日-12月上旬)。

三、各阶段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整治工作。

(二)自查核查阶段:各镇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的管理体系,认真开展对自来水厂的自查工作,自查情况总结由各镇主要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随同《*区饮用水源基本情况调查表》于8月底前上报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自查情况,区整治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到各镇进行核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通过核查,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各镇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确保整改工作到位。整改到位后,由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区整治办及时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要求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自查核查阶段工作要求

1.各镇应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开展自查工作;

2.按《*区饮用水源基本情况调查表》要求进行摸底调查,并如实填报,具体为:

(1)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2)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警示牌等;

(3)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

(4)自来水厂的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处理设施运转记录、进出水质检验报告归档等情况;

(5)各自来水厂是否建有备用水源地;

(6)调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情况:

①*年已彻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此次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有无新设排污口;

②重点检查企业环保审批情况、现状是否与审批情况相符、“三同时”验收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③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排污口的搬迁情况、能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⑤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3.核查组须到各饮用水源地现场对自查内容进行逐一核查,并如实纪录。

(三)整改验收阶段工作要求

1.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各镇须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2.*、练市、菱湖、双林、善琏、和孚等镇自来水厂结合此次整治工作,按《关于创建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浙环管〔*〕72号)文件的要求,于11月上旬提供验收资料;

3.通过整改,各镇应建立起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落实备用水源,制定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督查,切实承担起饮用水源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

4.各镇要认真做好饮用水源整治工作的总结,准备验收考核资料,确保考核验收工作顺利通过;

5.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按整治要求对各镇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