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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2009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年人均供养标准分散供养1500元、集中供养2100元。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补助,市财政按年人均100元补助,其他由区县财政配套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个人申请。由村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填写《*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核实,由调查人出具相关调查材料,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自然减员的及时核销,对符合五保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区县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发放方式: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于1月15日前、7月15日前分两次拨付到各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于每月10日前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