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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政〔20*〕9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6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政办〔2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突出重点,立足治本,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县的矿产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保持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实现振兴休宁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我县境内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业市场得到净化;矿*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明显减少;矿*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储量动态检测和核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按时依法缴纳各种规费;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到20*年底按要求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业开发秩序。
二、整顿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整顿工作的重点
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开发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1、依法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从现在起到6月底,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对全县辖区内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无证探采(包括证照)、越界探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严重浪费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对查出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没收罚款的坚决没收罚款,该吊销证照的要坚决吊销,决不姑息迁就;对违法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取缔并进行处罚;县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县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县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越界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其退回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作业,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设计进行开采、“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屡次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格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矿*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况,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矿业权主体的,要依法责令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如实报告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直到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企业。对在本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内进行采矿的,由县政府予以关闭。对因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植被、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企业,环保、林业、水务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所有证照。对新建矿*,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查其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方案,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不发证照,不能开工生产。
4、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特别是河道砂石和砖瓦(窑)用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或可视范围内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按有关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的,县水务局不得允许采砂设备进入河道作业,已实施采砂作业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采砂设备,并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处罚。20*年12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5、全面整治选(洗)矿厂。县工商、环保、水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对全县范围内的选(洗)矿厂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政府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选(洗)矿厂,一律责令停建、停产,有关部门要暂扣其相关证照。对拒不执行关闭、停建、停产决定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制执行,供电、供水单位要依法对关闭的选(洗)矿企业断电断水,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限期责令其恢复原状。
6、严厉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和盗采、霸占矿产资源等违法案件。对矿*企业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在基本农田内进行采矿等案件,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矿*企业因采矿确需占用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占用耕地要实行“占一补一”,没有条件补充耕地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野蛮开采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惩处相关责任人。
三、规范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的重点
在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报告制度。针对整顿和规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出让转让行为,形成“部门联动、上下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整治合力,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1、严格矿业权管理。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矿业权,对越权、违规设置矿业权的应予以纠正并及时注销其许可证。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文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证照,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2、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做到“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最大限度地压减小矿*数量。到20*年底,凡达不到《*省24种小型矿*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没有按规定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矿区开发规划及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环保部门提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改和采矿权市场运作,重点解决小于最低开采规模、小矿布局不合理和破坏、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资源合理开发,提高利用效率。凡达不到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3、完善矿业权市场。要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个有偿有序、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集约高效的采矿权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增加政府矿产出让收益。要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建设,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行为,应该竞争出让的矿权,不得协议出让。要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秩序。要解决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不得设立探矿权;凡有偿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存在违法行为、未进入矿业权市场、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一律不得转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强化矿*企业储量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试点工作,建立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各项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积极推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权益。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县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6、加强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施矿*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废弃矿*、政策性关闭矿*和国有老矿*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的力度,为生态立县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2月-3月中旬)。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针对本辖区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年3月下旬-20*年12月)。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处矿产资源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清理、查处和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全面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年1月-20*年8月)。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和实施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压缩矿*数量,优化矿*规模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9月-20*年10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将分阶段组织检查验收,并分别于20*年10月中旬和20*年10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抓好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办理一切勘查、开采审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同时,要触及矿产资源开发业主的利益,难度比较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这次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迎难而上,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1、加强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必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县政府已经成立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简称整规办)。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责任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一并于2月底前报县整规办。
2、强化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全县乡镇、机关单位、矿*企业,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将本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安排部署、主要任务、整顿措施、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举报电话:*)。同时,强化对矿业权人的培训,提高矿业权人依法探、采矿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或经媒体披露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要认真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遇有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县整规办。
3、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处无证矿*火工材料的来源,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清理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门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要求,负责砖瓦粘土、实心砖的清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水务部门(县砂石办)负责河道采砂企业的清理登记工作,查处无证非法采砂行为;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采取停电措施。
4、严格依法行政。这次专项行动,要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半年内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干扰、阻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单位、个人和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
5、加强监督检查。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乡镇要及时向县整规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