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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20*〕89号),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好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第162号令)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调整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扩面提标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m2(含16m2)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四、保障方式
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计算确定。
五、保障对象条件
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县城非农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非农户口3年以上;
(二)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000元以下(含4000元);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年底前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在16m2以下,含16m2)。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住房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名下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二处及以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六、保障标准
20*-2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6m2/人;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m2;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3元/人·月·m2。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七、申请程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自通告之日起,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家庭须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自有房屋的须提交产权证书复印件(需校验原件),租住房屋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四)已如实填写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五)其他能够证明收入、住房困难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到所在单位调查情况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了解审查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居住地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在申请人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镇政府。
(三)复核。镇政府应当自社区移交之日起1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实地核实,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点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县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补贴发放。按照《*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方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由县财政局采取银行“一卡制”发放。
(六)现已享受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需重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十、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县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直相关部门和碧阳镇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工作机制和人员,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任务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保障对象退出机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严格复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采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三)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