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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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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对医疗机构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按20%的比例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在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可以代表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慢性病专科门诊: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0%,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县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15%;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县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8元。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户均不得超过8次。

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或一年结报一次。按3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1、《*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费用等常规治疗费用。

3、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

慢性病专科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不受上述第2、第3条限制。

七、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符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优先考虑定点资格。同时由县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八、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我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控制为:县医院70元,乡镇卫生院45元,村卫生室25元。

2、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严禁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3、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乡镇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报凭据进行初次审核和检查,并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

九、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统一诊疗收费项目标准和药品价格。

2、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定期公示。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严格监督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乡镇卫生院《目录》外用药费用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药费比重明显高于以上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发现用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