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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政[20*]77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20*卫6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顺利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每个建制村落实一名村卫生室主任,由其承担一定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为做好村卫生室主任的推选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村卫生室主任基本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持有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
(二)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证书者优先;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卫生事业建设发展;
(五)从医期间,未发生医疗事故。
二、推选办法和程序
(一)宣传。各镇、街道要在辖区内张贴推选村卫生室主任工作实施方案,以一定形式告知各村委会及全体乡村医生。
(二)报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在规定时间内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到所在镇、街道报名。原则上只能报本行政村村卫生室主任岗位。少数行政村目前无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邻村的乡村医生可跨村报名。
(三)考核。由镇、街道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卫生院对拟报人选进行考核。
(四)公示。对本地拟上报人选,由镇、街道在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区卫生局。
(五)批准。区卫生局负责资格审查批准确任村卫生室主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推选标准和程序,切实将推选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推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优秀乡村医生推选到村卫生室工作岗位上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二)按时完成。各镇、街道要于20*年11月5日前,以文件形式将本地拟任村卫生室主任名单和推选申报表报送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要在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批准确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