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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发[20*]8号)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四个专项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改[20*]1号)精神,建立与农村综合改革相适应的区镇(街道)财政体制,理顺区镇(街道)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区镇(街道)两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建立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的要求,深化区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区镇(街道)财政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合理划分区镇(街道)财权事权范围,充分调动区镇(街道)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区镇(街道)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从有利于镇(街道)财政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把属于镇(街道)的收入全部划给镇(街道),按改革后的行政区划和财政供给范围及供给标准,确定镇(街道)支出基数,做到镇(街道)事镇(街道)办、镇(街道)财镇(街道)理。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鼓励镇(街道)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增收,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监督。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考虑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结构、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促进镇(街道)财政均衡发展。
(四)统筹兼顾,适度倾斜。正确处理镇(街道)分配关系,确保镇(街道)级基本支出需要。
三、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根据分税制原则,凡镇(街道)(不含池阳、秋浦、江口三个街道,下同)内各项税收进行如下划分:
1、中央级财政收入: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金融企业所得税,消费税。
2、省级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5%。
3、区级收入:营业税50%,资源税30%,城市教育费附加5%。
4、镇(街道)级收入:增值税25%,营业税50%,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5%,资源税70%,城市教育费附加95%,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他收入。
5、对镇(街道)利用本地资源新增招商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其企业实现税收列入镇(街道)收入范围。其中项目前期费用由区级承担的企业实现的税收,除上划中央、省及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后地方所得部分,本着让利于镇(街道),实行一企一策,区镇(街道)按比例单独结算。
(二)财政支出划分。除农村中小学校人员和公用经费、镇(街道)卫生院补助经费,上划由区财政统一发放之外的镇(街道)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均属镇(街道)财政管理范围。
(三)财政收支基数确定。
1、收入基数确定。为保证区镇(街道)既得利益,收入基数以镇(街道)20*年至20*年实绩平均数加10%增长率确定。
2、支出基数确定。各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镇(街道)财政供给人员奖励工资和其他支出,实行分类核定。
人员经费:根据镇(街道)20*年12月份编制内在册人员实际财政供给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口径及地方津补贴计算确定,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保留职务补贴、专业津贴、地方岗位津贴、地方津贴(223)、通信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镇(街道)统计调查户和调查员补助费按每镇(街道)8000元核定。
公用经费:按定员定额办法核定。各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经费参照区直单位年均标准15000元核定;民政优抚、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补助由区财政统筹发放(不列入基数,镇(街道)必须加强发放管理,严格审查发放花名册,若发现虚报冒领,以冒领金额的10倍增加上解或减少补助);优待金由区财政统筹发放(不列入基数,上解镇(街道)增加上解,补助镇(街道)减少补助)。
财政供给人员奖励工资:根据20*年12月份编制内在册在岗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定(行政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
其他支出:公费医疗经费按照我区公费医疗改革的规定,以镇(街道)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支出基数6.5%核定;教育工会经费按镇(街道)教师工资总额1.2%核定;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10%计算。
(四)体制上缴或补助确定。根据核定的收入和支出基数,收入大于支出的镇(街道)为体制上缴镇(街道),收入小于支出的镇(街道)为体制补助镇(街道)。
为鼓励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发展后劲,提高镇(街道)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行上交递增,属上交镇(街道),年增加上交额10万元;补助递减,属补助镇(街道),年减少补助额10万元。
(五)其他。
1、体制确定后,除省、市对区财政体制变动,区相应调整体制外,一般不予调整,其他减收或增支因素,由镇(街道)自行消化解决。对因客观因素造成当年财政收支困难的镇(街道),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确保镇(街道)财政平稳运行。
2、体制确定后,上级财政增加对区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镇(街道)事权范围调整,则相应增加镇(街道)级补助和调整上解支出。其他各项资金由区财政集中掌握,不再分配到镇(街道)。
3、税改以来,对村级的各项补助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核定,村、组干部数和标准,测算到镇(街道)村,省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四、配套措施
(一)继续推进和完善“镇财区管镇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合理编制镇(街道)级财政综合预算,确保镇(街道)级财政支出顺序,规范镇(街道)级政府收支行为,严格执行预算,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整。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财政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20*年起,各镇(街道)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照区级财政统一标准(统一区镇(街道)干部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二)改进财政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形式。按照农村综合改革要求,以有利于服务“三农”、更好地服务“三农”为标准,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财政支持“三农“新模式。进一步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逐步实现“三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助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各类资金投向镇(街道)级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就业、服务等公益事业。大力推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以工代赈、养事不养人、招标采购、合同承包等社会公益事业投入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财政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增收节支激励机制。制定《贵池区镇(街道)财政目标管理办法》,对完成当年下达的财政收入和管理目标的镇(街道)增加综合考评分值;完不成的扣减综合目标考评分值,以促进镇(街道)组织收入,加强财政管理。各镇(街道)要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给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