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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区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我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区也将根据财政状况安排部分财政资金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将政府统筹、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捐助的资金集中管理,由区资助中心统筹安排学生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具体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民族院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20*〕81号)执行。相关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和鼓励所属分支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应贷尽贷。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我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待省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五)从20*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六)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待国家和省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街道(村、居委会)、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分工,不断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区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区教育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资助工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要协同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有关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向经办银行(或机构)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足额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经办金融机构要通过各地网点,及时为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办理助学卡(折)业务,按时将助学金存入卡(折)内。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内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年秋季标准。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