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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素造成本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6)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负责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
区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区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努力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区卫生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地域范围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指定有关机构开展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2、区公安分局: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案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
3、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区工商分局: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肇事责任的工商户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区委宣传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凡涉及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知识宣传,一律免费刊播。
6、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7、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有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8、区民政局: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质,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
9、区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0、区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急用物资的运输通道畅通。
11、区商务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2、区林业局:认真开展野生动物疫病寄生主的监测、基础调查,配合疫病样品采集工作;在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3、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4、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15、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6、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所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警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等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纳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城区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规范,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通讯方式。要尽可能报告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发生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都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并对事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省卫生厅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区卫生局提出启动建议,报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预案,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局在获悉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政府部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城内的疫区范围;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城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局将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技术培训:区卫生局负责对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当地、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标准和规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区卫生局确保国家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及时实施,并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相关应用性研究和评价工作。
(5)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局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建立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和动作机制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原则,由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指挥机构及相关的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区财政局要将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日常监测、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及相关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急救医疗网络建设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提高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大力开展公共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能力、报告意识、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掌握正确的报告途径,以确保组织求援和应急处理工作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建设和培训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并加强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使这支队伍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