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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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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促进小煤矿技术装备升级、开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20*〕5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政办〔20*〕47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总体目标

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通过整顿关闭,使全区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事故总量有所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人以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对象

1、越界开采的矿井;

2、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

3、受水害威胁且情况不明,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或防排水装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排水能力不足的矿井;

4、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

5、今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小煤矿;

6、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

7、相关证照已过期的矿井;

8、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矿井。

(二)关闭对象

1、立即依法关闭非法矿井。包括非法开采和已关闭但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矿井。20*年底,淘汰年生产能力(指核定能力,未进行能力核定的依据设计能力,下同)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

3、依法关闭违法组织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包括: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1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2起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

4、列入资源整合范围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5、煤炭资源枯竭且采矿许可证20*年或20*年底前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方法与阶段目标

(一)主要方法

1、对资源丰富、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治理瓦斯和防治水害、采煤工艺规范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按照省经委等12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经煤炭〔20*〕121号)进行资源整合。

2、对小煤矿生产能力进行复核。经复核,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以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为准)的小煤矿进行改造升级,暂不列入关闭淘汰对象。

3、对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能够进行资源整合的独立块段或开采极薄煤层的小煤矿,制定整合方案,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的单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小煤矿,依据资源、技术和市场相协调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升级后的单井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极薄煤层不得低于4万吨/年),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4、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依法及时注销、吊销其相关证照。在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期间,有关证照确需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延续手续。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年7月至20*年12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0*年,我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落后能力的小煤矿3对(名单附后),区政府已下达了关闭决定,各证照颁发机关应立即吊(注)销相关证照。该3对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其关闭到位,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阶段(20*年1月至20*年12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整合技改,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完成关闭4家小煤矿任务(名单附后)。

第三阶段(20*年1月至20*年6月):以依法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关闭所有在20*年采矿许可证到期的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全区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与协调,负责辖区内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把煤矿整顿关闭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监管,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联合监管机制。

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违法生产、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2、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投保,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负责依法查处超定员组织生产、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和妇女从事井下作业等违法案件。

4、公安部门负责收缴政府决定关闭小煤矿的爆炸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行为。

6、财政部门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的小煤矿;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得延续。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9、供电部门负责对关闭矿井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当地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10、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政府协调解决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矿井的善后处理工作。

11、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向整顿关闭和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煤矿派驻监督人员,实行专人盯守,督促资源整合和技改升级的煤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督促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在整顿关闭和整合过程中借整顿、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突击生产和边施工边生产,防止整顿矿井“明停暗采”、整合技改矿井“假技改实生产”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发挥媒体作用,取得全社会支持

1、对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煤矿要在媒体上公告,形成全社会重视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

2、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区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反映整顿关闭中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情况属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制定有关政策,完善退出机制

1、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小煤矿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完善正常的煤矿退出机制。

2、对关闭的矿井,其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煤矿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按规定予以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