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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政办[20*]40号和市政府*政办[20*]18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内容和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建设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和垃圾堆放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3、开展饮用水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排污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确实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达不到环境安全要求的企业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各地要对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印染、造纸、冶炼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排污问题。
2、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工业园区内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污、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依法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20*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对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集中整治三产服务业扰民问题
各地要对三产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扰民问题进行一次清查,集中解决多次投诉而未解决的问题,加大对三产服务业的管理,对群众举报的建筑噪声和卡拉OK歌舞厅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茶水炉和浴室的烟尘污染等扰民问题,要限期治理,治理无效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分局、区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工商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中小企业发展局、区水务局、区供电公司、区建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展改革委和中小企业发展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监察部门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水务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件设施,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整治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专项行动中的突出问题,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等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水质监测。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六)强化公众监督。各地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深度报道,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保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定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及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停产整治企业名单等。要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七)加强信息沟通。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整治时间安排及时报送阶段工作报告。对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
(八)建立长效机制。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环保免检制度。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加强“12369”环保举报电话的管理,建立完善信访接待处理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限期完成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年底前仍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积极推进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年底前,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和首批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7月15日前,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进展等情况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7-10月)。区发展改革、环保、工商、中小企业等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限期解决的方案和处理措施,按程序报请政府予以处理,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各地要在7月20日前将挂牌督办名单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份)。各地要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加以落实,于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