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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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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8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确立农民经营的主体地位,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林业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利用一年半的时间完成全市林改任务。其中,平原区用一年时间完成林改任务,山区用一年半时间完成林改任务。通过深化改革,明晰产权,确权发证,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3月25日—4月20日)

1.成立机构。各县(市、区)成立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林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林改办),林改办设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林改办要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林改工作。

2.制定方案。县、乡、村三级要根据实际,结合本方案,分别制定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的林改工作方案报市林改办备案;各乡(镇)的林改工作方案报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各行政村的林改工作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3.宣传发动。县、乡政府要层层动员,通过召开干部会、党员会和村民大会等方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林改工作。要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林改工作。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工作的重要性及林改工作的先进典型,坚持正确导向,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4.组织培训。县、乡政府要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林改骨干培训,使参与林改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熟悉林改的程序和步骤,掌握林改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林业主管部门重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林改的工作人员进行以操作规程为主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成为懂政策、会操作、能指导的“明白人”,确保林改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二)勘界确权,登记备案(4月21日—8月31日)

1.实地核查。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图表资料),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核对、地形图勾绘、实地丈量、GPS绕测等方法,对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以及林木株数和蓄积,把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按照统一要求绘制图表。

2.公开招标。实地核查之后,将有关情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改革措施,确定标的和承包期限,张贴招标公告,实行公开招标。属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由乡(镇)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确权经营方案;属村(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各村(组)张榜公示,由各村(组)提出确权经营草案,并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上以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确权经营方案。

3.勘界确权。根据已确定的确权经营方案,组织村(组)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林地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所属乡(镇)政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实行两榜定案。

4.登记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或林木,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分别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经营合同,并以乡(镇)或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形成完整的集体林改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三)确权发证,建立档案(9月1日—10月31日)

1.审核公示。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输入计算机有关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及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30天。

2.核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依法妥善处理;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4.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送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四)检查验收,总结表彰(11月1日—12月31日)

1.自查整改。林改自查工作以县级为单位,由当地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整改。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地将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市林改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在县级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林改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县级林改工作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

3.巩固完善。林改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千家万户造林、营林、护林、发展林业和林地经济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引导林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间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组织,组建新的经营实体,健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4.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林改领导小组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林改的各阶段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林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及经济开发区、东城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林改工作作为全面实施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突破口,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要将林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考虑,确保改革不增加农民负担,不产生新的债务。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国土、建委、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法制、信访、档案、金融保险、新闻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林改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

(三)加强督导,保证质量

各级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成立林改督导组,加强督促指导。市林改领导小组将采取成员单位包县(市、区)的办法,全程督导林改工作。各地要采取包乡驻村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督导责任制。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确保质量。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

林改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森林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地林木管理,严防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