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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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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农村卫生事业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

1、区人民政府卫生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设置卫生人员编制,负责卫生队伍管理,加强卫生队伍建设;落实公共卫生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离退休医务人员经费,落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经费保障,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的落实;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计划、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卫生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负有领导、支持、监督、指导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爱婴卫生院创建、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各项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

3、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是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辖区内预防、保健、医疗、急救、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救灾防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业务指导、培训等职责。

4、乡、镇(中心)卫生院主要提供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爱婴卫生院创建工作。

5、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主要承担区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

(二)改革医疗卫生机构现行管理体制,建立以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1、建立乡、镇(办事处)卫生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管理权限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人员:乡、镇卫生院现有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全部划归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所聘用的技术人员、临时人员待划转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区卫生局、人事局统一组织审查、考试、考核后重新确定任用。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区委、区政府(*发〔20*〕12号)文件执行。现有人员超过编制标准的,从20*年起,每年按30%比例精简,三年内逐步过渡到位。要制定人员分流方案,明确分流方向,逐步分流,稳步实施。在乡镇卫生院人员总数中要确保20—40%的人员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资产管理: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资产在乡、镇(办事处)财政和卫生院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落实卫生事业补偿政策,规范财政补偿方式。

区财政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幅度。区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继续对乡镇卫生院在用地、用工、治安、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区财政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落实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经费和开展公共卫生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卫生事业建设发展支出,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对区、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卫生人才培养等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落实。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实行集中支付。上划后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要全员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

3、积极推行区医疗卫生单位统一管理的财务新体制。

以区为单位设立卫生经费结算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和经费预算。分中心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管理,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

撤销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由区卫生局、财政局统一开设“收入待解户”和“支出帐户”,乡镇卫生院以院为单位实行向区卫生局结算分中心报帐制,分中心按卫生院规模大小确定备用金额数。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缴入“收入待解户”,每月月底前将“收入待解户”资金全额上缴分中心收入待解户后,于7日内分中心统一缴入卫生局卫生财政专户,根据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由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返还乡镇卫生院,不得坐收坐支。当地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经费上划业务,不得滞留资金或通过该帐户直接办理对单位的支出业务。区财政局按财政年度预算按月将任务经费、公共卫生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经费、专项经费划拨到区卫生局结算分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支出户”上,严禁削减卫生经费,严禁扣留、挪用卫生经费。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法规政策,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收费不开票或出具非正规票据;收费收入不及时缴入“收入待解户”;擅自开设银行帐户,转移、坐支收费收入;帐务管理混乱或提供不真实财务信息等,一经查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严肃处理。

具体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另文下发。

(三)优化农村现有卫生资源,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

1、结合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将新华卫生院迁址到新华办事处境内(辛桥集),以便群众就诊。

2、乡镇卫生院设置。每个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关于中心卫生院的设置,按照区委、区政府(*发〔20*〕12号)文件规定,人口在80万以下的建2—3所中心卫生院。结合全区实际原设立的插花、老庙、口孜三所中心卫生院,为改制后的三所中心卫生院不变,中心卫生院所在地的乡镇,不再设置乡镇卫生院。两年内,中心卫生院均须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不允许拍卖或租赁。

3、从事公共卫生的乡镇防保站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一齐上划,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领导下,一个机构二块牌子,或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独立核算的防保科,以利于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卫生资源整合与共享。

4、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为一村一室。允许人口少的邻近村设置联合卫生室。允许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卫生室及人员按财政有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

1、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卫生人员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聘任。

2、推动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离任审计制度;实行乡镇卫生院全员聘任制,因事设岗。按岗位设置和执业准入,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评聘分离;严把资格准入关,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乡镇卫生院;新聘医疗技术人员由区卫生、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报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纳入人才中心管理。

3、改革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按照以收定支、适度积累的原则,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年度预算指标;实行乡镇卫生院职工绩效工资和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把职工的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紧密挂钩,彻底打破平均分配主义,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组织领导

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委、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农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根本需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把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实施意见》统揽全区农村卫生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实施意见》提出的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政策、措施、任务、要求,强力推进我区农村卫生工作。

(一)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政府办、监察、卫生、计委、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卫生、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等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上划具体安排

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上划的全过程于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向乡镇卫生院宣传上划政策、目的和内容;组织制定上划实施方案;成立区人民政府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正式启动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

(二)自查清资阶段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乡纪检监察人员、乡财政所长、卫生院院长、卫生院财务人员参加的自查清资小组,对卫生院在职人员(包括在岗在编、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防保站人员)进行逐人登记;对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统计。

(三)核查核资阶段

成立由卫生、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核查清资小组,分别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人员、资产核查验收。

(四)汇总上报阶段

核查清资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人员、资产、债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向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并由领导小组下文确定。区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分中心,抽调业务人员具体办公,将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正式划归区卫生局统一管理。

五、具体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农村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保障,事关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站在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在上划过程中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掌握政府规定,通过扎实细致地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医务人员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尤其要做好下岗、分流人员的稳定工作。要维护乡镇卫生院的稳定,保证工作秩序正常,保证医疗、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不受影响。

(三)要严格防止借乡镇卫生院上划和改制之机,转移资产、突击花钱和乱发钱物等不法行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资产核查结果要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干扰、阻碍上划工作的不良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必搞好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

(五)加大对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督查力度。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要抽调人员定期对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查整改,对上划工作不力的要督查督办、及时通报,确保上划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