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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保障群众健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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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保障群众健康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对*作出的“314”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和安全隐患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

1.对20*年和20*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予以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漏液和渗漏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着力解决垃圾处理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环境。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三)扎实开展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行动

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落实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1.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品、危险废物、油气井、放射源和医疗废物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以紫光化工园区环境监管为重点,扎实推进化工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监督有危险化学品、辐射源、医疗废物的单位落实各项环境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落实情况,严防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流散和泄漏。采取防、堵、疏、排、堆等5项综合治理措施,严防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2.加强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认真检查环境安全预案落实情况,确保环境安全事件得到有效、快速、妥善的处置。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应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综合素质。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事故处置演练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年度演练考核制度,以增强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加强投诉案件受理与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投诉热点、难点的梳理制度,结合干部大下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一是重点解决我县畜禽养殖污染中的热点、难点,切实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污染企业的查处力度。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保障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以偷排方式规避污染治理行为的或擅自闲置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排污者,依法从严处理。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三是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清查,对未办环境影响评价已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依法查处;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要给予曝光,依法处理;对超过试生产期限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完成任务的依法查处,确保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协调会,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5月至10月底)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6月)、城镇污水处理厂(7月)、垃圾填埋场(8月)、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9-10月)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0月31日前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县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监察大队,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经委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加强对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得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加强经营商场含磷洗涤制品的监管,严禁含磷洗涤制品在商场销售。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市政部门加强县城区排水管网的监督,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并组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土地矿产资源、公安、交通、规划、林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

1.考核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对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专项行动中,对发现的问题,需要移送相关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3.督查督办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以及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4.报告制度。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各责任单位每周要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强化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加大监督指导检查力度。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将本辖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加强污染控制和区域限批。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的地区,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品、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乡镇和企业集团,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乡镇和企业,都要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有关部门要搞好联查联办,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环境评估和土地供应、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予以限制。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重点查处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等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全力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各职能部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