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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顺利进行,维护我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153号)精神,决定建立*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
一、协调会商机制的性质和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采取联席会议形式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协作组织。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是协商合作,建立灵活高效的协作机制。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互通信息,提高执法效率。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案件的有关信息,搜集、整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研究工作策略,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执法效率。三是制定经济领域重大、突发案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有效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四是相互交流,加强日常协作配合。成员单位要主动沟通,积极合作,逐步规范和完善协调会商相关的工作程序及规则,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三、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市*局:负责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开展调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承担协调会商机制有关日常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将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交依法做好相应的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将商务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商贸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人行*市支行: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资金检测、行政调查工作;配合*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审计局:负责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司法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国有资金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税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公平交易、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加强投资领域资金活动的监测及经济犯罪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指导、研究在整治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工作;为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
市银监局: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程,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制定防范、监督、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机制,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处理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能力。
市质监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医药用品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加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用品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区域的治理等工作。
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烟草专卖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加强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区域的治理等工作。
四、协调会商机制的工作规则
(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或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召集,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相关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
(二)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
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市政府主管秘书长。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通报新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措施;通报市内外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全市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要情报、重大情况进行协商和研判,探索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经有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提议,可由市*局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临时会议,全体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和通报涉嫌经济犯罪的情报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措施,提出工作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协调、督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
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四)派驻联络员
为实现专门会商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经协商一致,*、检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监督部门和经济部门派驻联络员,并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联络员具体职责。
首批联络员由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人行*市支行、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重点成员单位派驻。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协商后市*局可陆续向其他有关部门派驻联络员。联络员受市*局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接受所驻单位业务指导。主要职责:一是参与所驻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疑难案件的研究,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查处,与所驻单位行政执法和监督、稽查部门研究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协助确定向*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向所驻单位反馈。二是对所驻单位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转移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向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告,部署有关县(市、区)*局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三是通过所驻单位协调县(市、区)*机关及时受理和查处所驻单位下属机构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四是向所驻单位及时通报*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所驻单位对其加强审计、稽查、监管、查处等工作。五是双方商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