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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4月28日国务院“专项行动”和5月21日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第五组关于*环保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市“*”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年5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提出的工作重点和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年专项行动工作要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着重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完成*年下达的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一是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业(产)或者关闭。
三是对威胁饮水安全的污染隐患进行整治,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饮用水源地和北大河、石油河沿河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应急措施,建设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对疏勒河、黑河、党河流域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坝)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污染源要及时下达停产整改决定或依法关闭。
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
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集中整治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行业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
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继续开展造纸行业专项整治。
一是对造纸企业进行逐一检查、登记,由经济主管部门核定其生产能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意见"规定的,由市、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立即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是对3.4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2万吨/年以下黄板纸、1万吨/年以下再生纸企业,要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
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一律停产整治。
四是加强对造纸企业的环境管理。增加日常检查的频次,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污状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从6月开始,12月底结束,历时7个月,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市政府进一步调整充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其它各县市区也要在原有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各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15日—12月1日)
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提出整改措施,落实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和关停取缔决定。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提出明确的督办要求和时限,并对历年的挂牌督办问题进行认真的清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自查整改情况和重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12月)
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措施,切实加以落实,严防污染反弹。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沟通,建立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各县、市、区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市、县两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畅通,加强举报受理,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对挂牌督办和典型案件的办理查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